多年前口头约定的欠款,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证明,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借款事实?记者今日了解到,广东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证据模糊的“陈年旧账”。
20多年前,林某向陈某借了一笔钱,二人只做了口头还款约定,并未签订相关合同。2022年底,由于迟迟未见林某还清债款,陈某委托律师向林某发出《律师函》,载明目前林某仍欠借款86000元,要求其于2022年12月28日还款。
林某收悉后手写了一份回函,表明了自己将想尽一切办法积极还债的意愿。之后,仍旧收不到债款的陈某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本金以及自2000年1月1日起算的利息。
陈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钱合同复印件,其中显示双方于2021年补签《借钱合同》。对于该《借钱合同》,因无原件可供核对,一审法院认为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林某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陈某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在本案中一直未能提交《借钱合同》的原件予以核对,其主张合同原件丢失并报警,但公安机关对此已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据此,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钱合同》的具体内容,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某虽在诉讼中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在诉前对《律师函》书面回函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应认定林某向陈某借款86000元。
但因林某并未对借款期限及利息予以确认,而陈某亦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按照民法典规定,陈某可以催告林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期内应为无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张丹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由于原告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法院无法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
尽管口头协议在一定情况下能受到法律保护,但书面合同仍然是确保双方权益的最佳方式。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明确、有力的证据。
对于任何涉及金钱往来的文件或资料,包括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都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支持自己主张的关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珠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