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骚扰女同事被公司开除后,求职频频碰壁。他发现原来是一则涉及他的《处罚通告》在业界同行中被多次传播……该男子认为自身名誉权遭受侵犯,一纸诉状将前东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李小明(化名)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离职。
2023年5月15日,公司对内向全体员工发布一则《处罚通告》,具体内容为“公司前员工李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15时左右在办公区域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影响极其恶劣,已经涉嫌违法。公司对此类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经调查证实后,决定对李某某予以开除处理。文明美好、和谐安全的办公环境需要共同守护,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尊重他人。”
李小明诉称,处罚公告内容捏造事实,引导读者歪曲事实,造成其社会评价极度降低,极大可能导致其未来的职业生涯毁于一旦。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面对控诉,被告公司辩称,其发布的处罚公告及对李小明的处分行为是基于客观存在的在先违法事实,且公告仅为陈述事实,措辞客观中立,未使用明显的侮辱、贬损李小明人格的词语。发布该公告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的组织纪律管理,在公司内部起到警示作用,并没有侵犯李小明名誉的主观意图,故不构成对李小明名誉权的侵害。
庭审中,《处罚通告》中所涉的女同事洪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公司提交了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案涉公告不构成对李小明名誉权的侵害。因为该公告并未诋毁、诽谤李小明。该公告所描述李小明“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的行为,有监控视频和事件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为证,是对已发生事件的客观陈述,不属于对李小明的诋毁、诽谤。
而且,案涉公告内容未超出合理限度。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公司发布公告认为李小明“侵害了他人权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影响极其恶劣,已经涉嫌违法”,系公司对李小明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行为的谴责,也是公司作为管理者采取措施处置性骚扰违法行为的正当管理行为。该公告用词客观,并未对李小明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未超出合理限度。
李小明自身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他人合法权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公司因此作出公告并无不当,不构成对李小明名誉权的侵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