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电车完成过户,却发现车机账号无法更名。北京的金女士反映,2024年3月,她在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公司”)上花了24万余元购买了一台蔚来电车,当时汽车表显里程只有709公里,却比新车便宜4万多元。当时汽车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后续却无法完成车机过户,查询得知,前任车主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欠着贷款,因此无法完成车机过户。原车主仍可远程监控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金女士将瓜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11月6日,记者从金女士处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瓜子汽车在11月11日前返还金女士购车款242980元,并补偿金女士2万元。一审、二审受理费21550.5元由金女士负担。金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将汽车退回瓜子公司,等待退款和补偿金到账。

电车购买两年多,车机无法完成变更

消费者购车完成过户车机系统无法变更
2024年3月18日,北京的金女士从瓜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App上看到其销售的车牌号,添加了瓜子公司工作人员梁女士的微信,与其沟通后,瓜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金女士介绍了售卖的蔚来汽车,并出具了相关产权证书,显示电车所有人为广州的刘先生。金女士支付定金2000元,瓜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2024年3月30日,金女士向瓜子公司支付尾款240980元。
2024年4月15日,金女士在蔚来汽车App上进行车主变更时,被告知车辆因有银行贷款未结清,无法进行变更,金女士向蔚来汽车客服了解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到蔚来电车是原车主刘先生在2023年12月30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与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租赁车辆转让价款总额为292400元,每月还款4678.8元,共计60期,在他未全部支付案涉车辆的租赁转让价款前,蔚来租赁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涉事车辆
金女士表示,她已付完款,蔚来汽车无法完成车机过户手续,原车主刘先生仍可远程监控车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加之车辆存在E租金尚未支付,车辆面临着随时被收回的风险。
金女士认为,瓜子公司将其未享有处分权限的车辆出售给金女士,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提出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要求瓜子公司返还她购车款2429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728940元等费用。
各方回应

平台:电车车机系统可抵押
此前,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瓜子公司客服,其表示,公司保证售卖的二手车能完成车机变更,如无法完成车机变更,消费者可申请退车退款。
为何绿本能完成过户?而车机无法完成变更呢?瓜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有的车主并非用汽车抵押,而是用车机系统抵押,因此在交管系统可顺利过户,却无法完成车机过户。
蔚来:首任车主不还贷款无法变更
车机如何才能完成变更呢?记者咨询蔚来汽车客服,其表示,首任车主如不还完贷款,则无法进行车机变更,建议金女士联系原车主和二手车平台协商。
瓜子公司:不知道车辆是否为融资租赁车辆
庭审中,被告瓜子公司辩称,瓜子公司与金女士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中介合同关系,瓜子公司是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适格当事人。2023年9月15日,邢先生与瓜子公司签署《瓜子开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合作期间,邢先生通过“车好卖”App将案涉车辆信息上架,车辆信息同步至瓜子二手车App进行展示。

2024年3月21日,金女士通过瓜子二手车 App了解到案涉车辆信息并下单订购。金女士下单过程中勾选确认《瓜子二手车交易规则》,该规则载明瓜子公司是居间服务方。在验车过程中,瓜子公司安排金女士与卖家直接沟通车况,金女士知晓瓜子公司不是车辆的卖家。案涉车辆由邢先生实际控制,金女士购买车辆后、瓜子公司协调物流及双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给金女士。
既然是抵押车,为什么车辆可以顺利完成车管所的过户手续呢?法院查明,案涉车辆没有登记在出租人蔚来租赁公司名下;虽然蔚来租赁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双方同意签署抵押合同,以案涉车辆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双方没有在车辆管理所对案涉车辆办理抵押登记。
瓜子公司没有收取购车款,金女士支付购车款至托管账户,随后由邢先生划走,瓜子公司收取的仅为服务费。瓜子公司既非案涉交易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也无故意欺诈行为,金女士诉请瓜子公司按照车辆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瓜子公司并非卖家,未收取车款,无须向金女士退还或赔偿车款。瓜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瓜子公司在交易前向金女士拍摄了车辆内车架号照片、登记证照片,相关文件未显示蔚来租赁公司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瓜子公司对车辆登记证进行审核,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且车辆已经变更过户登记至金女士名下,可见卖家对案涉车辆享有处分权。瓜子公司不知道案涉车辆是否为融资租赁车辆,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前提。

瓜子公司承认未查询车辆是否为租赁车辆
金女士说,车机无法完成过户,是因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蔚来租赁公司,并非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刘先生。金女士认为,瓜子公司旗下的瓜子租赁公司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瓜子公司应当知晓融资租赁登记的查询渠道。瓜子公司表示,是在纠纷发生后才知道涉案车辆为融资租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由车辆管理所办理,瓜子公司在交易前对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了审核,并已经配合买卖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可以证明出卖方对车辆享有处置权。

车机无法变更
瓜子公司表示案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记载该车辆有抵押或者融资租赁的信息;该车辆出卖方为邢先生,他没有向瓜子公司披露该车辆有融资租赁情况,只披露该车辆是从刘先生处收购,邢先生在车辆交付和过户给金女士的过程中提供了刘先生配合办理的文件,完成了车辆过户;邢先生没有提供原始购车发票,原始购车发票不是办理车辆过户的必要文件;瓜子公司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过车辆登记信息。

调解结案:瓜子公司退回购车款 补偿两万元
今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瓜子公司不是买卖行为的卖方,而是居间服务方。法院认为,瓜子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平台车况披露标准》审核了案涉车辆登记情况,案涉车辆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车辆没有抵押登记,瓜子公司不知晓车辆存在融资租赁情况。虽然金女士主张刘先生原始购车发票上有标注蔚来金融渠道融资,但是瓜子公司表示出卖方没有将原始购车发票提供给瓜子公司,瓜子公司不知情。
金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瓜子汽车在11月11日前返还金女士购车款242980元,并补偿金女士2万元。一审、二审受理费21550.5元由金女士负担。金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将汽车退回瓜子公司,等待退款和补偿到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