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书法培训班师生肢体接触引发的纠纷刷屏全网。一名10岁女童在书法培训班上课期间,遭代课男老师多次触碰头面部,其父亲认为该行为构成性骚扰,将男老师与培训机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万元。法院两审均认定男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如何界定师生日常互动和性骚扰侵权的边界?机构如何落实管理责任?法律如何在“护犊”情绪与证据规则之间守住理性?记者就此采访了多方人士进行解读。

法院:理解女童父亲的“护犊之情”,但法律意义上侵权应依照法律规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案终审判决书,通过现场监控显示,代课老师对男女学生均有类似接触,且对男学生的接触程度甚至重于女童,佐证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对儿童的喜爱及教学互动的习惯,而非针对女童实施具有性意图的骚扰;女童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惊恐、躲避或哭泣等异常反应,反而有伸懒腰、打哈欠、有说有笑等表现,难以认定其内心处于恐惧或明确拒绝的状态;女童提交的医疗证据中,挂号及票据多以其父亲名义,病历主诉为“心理咨询”,未明确记载与本案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无专业鉴定意见证明心理创伤系由代课老师的行为直接导致。
法院认为,女童的父亲出于保护未成年女儿的本心,对教学过程中的肢体接触保持高度警惕,对该关切、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心理,法院充分理解与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或者侵权的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发生场景、碰触部位、持续时间、行为目的、客观环境等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教育从业者应当恪守职业规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肢体接触,优先采取口头鼓励等无接触的方式表达关怀,尊重不同人群的心理边界,避免引发监护人事后的疑虑和不安。培训机构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及异性师生交往规范的培训,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家长在审慎守护孩子安全的同时,也需要给予教师合理的教学关爱空间,家庭、教育者之间的双向理解、理性信任,才能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教育机构:教室一般都装监控,有家长会提出“女老师”授课要求
针对在教辅机构出现可能的“纠纷”,记者采访了多位教辅机构老师,他们表示,在教室内一般都会装有监控设备,也会提醒老师避免与学生发生肢体接触。
一家课后教辅机构的代课老师告诉记者,她主要负责的是小学阶段学生主课方面的教育辅导,整个机构中只有一位代课老师是男性,其他的代课老师均为女性。在进行代课的过程中,会全程对教室内的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当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也能够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此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也会提醒代课老师,尽量避免与学生发生肢体接触,当学生出现难以管教的情况也直接与家长进行沟通。
随后,另外一家专门进行课外业余兴趣培训机构的老师介绍,他所在的机构主要面对的是初中阶段之前的学生,培训的项目主要是舞蹈方面,包括中国舞和民族舞等,教课的老师全部都是女老师。“由于有肢体接触,有女学生的家长在报名之前也会强调,教课的老师一定要是女的。”他解释,在学生的初学阶段,一般都是由女老师进行教学,到了年纪比较大需要深造时,可能才会有男老师进行教学。
家长:不会特意强调女老师,但是多肢体接触确会引起“不适”
记者随后采访了一位家中有女儿的母亲,她告诉记者,在女儿成长的过程中,她会特别注意这些非必要性的肢体接触。
“女儿曾经报名过画画班,教课的老师就是男老师。”她说,她没有特意强调过老师的性别,而且一般老师特别是性别不同的老师,还是会比较注意这种不必要的肢体接触。她曾经在门口观察过老师的行为,大多以语言指导,就算是有时候需要演示握笔姿势时,老师也会将学生的画笔拿到自己手中进行演示,而不是握着孩子的手进行演示。“这种边界感一般老师都还是会有的。”
至于案例中提到的,代课男老师多次与女童有肢体接触行为,作为母亲的她表示,作为家长角色是有些难以理解这种行为的,毕竟这些肢体接触并不是必要的,也同样会引起“不适感”。“这种试探性等肢体接触可能会带有某种意图,所以也会特别注意。”她说,她从小就会教育女儿性别之间的“边界感”,让孩子尽可能在家长不在旁边时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律师:对未成年人保护应重在前置边界而非事后追责
“法律的归法律,师德的归师德,教育管理归教育管理,情绪的表达归情绪。”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鹏举律师认为,法院驳回诉求,仅意味着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性骚扰与侵权赔偿的法定要件,绝非认可教师行为恰当,裁判结论不等于道德背书,司法实践中,法律评价的是“是否构成赔偿责任”,而非“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他表示,教师频繁的肢体接触即便不构成性骚扰,也明显违背了现代教育培训行业的职业边界,属于失当行为,这一点不应因败诉而被模糊。
他告诉记者,性骚扰的界定须严守“性意图”核心,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核心在于行为具有性意味或性意图,而非一切不受欢迎的接触。本案中,监控显示教师对男女学生均有类似动作,且对男生更重;女童未表现出惊恐、躲避,反而有说有笑。这些事实说明行为更偏向“教学互动中的不当亲昵”,难以直接推定为具有性意图的骚扰。将“没分寸的喜爱”直接等同于“性骚扰”,是对法律概念的泛化,也会消解性骚扰概念的严肃性。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评价必须恪守法定要件闭环,这是因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严格满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刘鹏举说,本案中,教师确有越界接触,但主观上缺乏性意图证据;损害后果方面,医疗票据多以其父名义,病历仅写“心理咨询”,未明确记载与本案的关联,更缺乏专业鉴定证明心理创伤由触碰直接导致。尤其是因果关系链条断裂,使得索赔诉求失去事实根基。法律不能仅凭“家长认为受伤”就判决赔偿,否则将突破司法举证规则。
“对未成年人保护应重在前置边界而非事后追责。”刘鹏举认为,此案的最大启示,在于儿童保护的关口必须前移。教师即便出于喜爱,也应恪守“去身体化”关怀原则,优先采用口头鼓励、眼神肯定等无接触方式。10岁女童的顺从与说笑,不等于内心同意,更不意味着教师有权随意触碰其头面部。同时,也不能对男教师污名化,而应通过课堂监控、明确规范、强制培训等制度设计,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是路径法则,我觉得家校互信要与法律理性形成一定的平衡。”他表示,就此案件来说,他也是一名父亲,能够理解父亲“护犊”的本能,家长警惕值得尊重,但若将一切肢体接触都预设为恶意,会挤压正常教学空间。
“现实中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是家庭、学校与司法之间的双向理解:家长保持理性监督,教师严守职业边界,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法院守住证据底线。民事赔偿不成立,不代表管理整改可缺位;法律上的无罪推定,也不应成为师德松懈的‘挡箭牌’。”刘鹏举律师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AI生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