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长达数年时间,有关谁才是正宗“莲香楼”的争执,近日有了一锤定音。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73 民终 130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决认定,“莲香楼”字号、中华老字号荣誉和百年历史传承归莲香楼公司所有,对傍名“中华老字号”的虚假宣传行为重判200万元。
近日,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走访市场看到,今年月饼季仍有商家模仿“莲香楼”百年老字号,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提醒消费者谨慎辨别“莲香楼”月饼来源,并公告了正宗莲香楼月饼辨认方法。
▌老字号维权称仅此一家,字号权益获司法确认

此前莲香楼字号权属问题饱受争议,2023年11月,商务部等五部门发布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莲香楼”被列入“附条件通过”名单,面临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危机。在各方努力之下,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莲香楼”品牌复核整改通过,中华老字号资格得以保住。
在此期间,围绕“莲香楼”字号权益,司法机关先后作出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1324号裁定认定:改制后,“莲香楼”成为承接百年老店权利义务主体莲香楼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莲香楼公司承接经营十几年,公司经营与百年老店历史已融为一体,并对“莲香楼”中华老字号进行了传承与发展,消费者已认定“莲香楼”系莲香楼公司的主体标识。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竞争权益。
广州市莲香楼公司发现有公司在市内多处使用“莲香楼”,并且宣传为中华老字号、百莲莲香、始创于1889等,为此于2025年6月在北京提起民事诉讼。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10451号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市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享有单独字号权益;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虽获得“莲香楼”商标普通许可,但不得使用表明其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的宣传语,其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其后,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生效判决,维持重判20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有关谁是正宗莲香楼的争议,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
▌市民投诉:市场上仍有不少商家傍附“莲香楼”百年老字号,销售并非莲香楼公司生产的月饼
值得留意的是,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获得商标普通许可不等于可以冒用老字号历史。据悉,目前广州有多家公司获得老字号公司“莲香楼”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有权在餐饮茶楼服务上使用“莲香楼”商标。但是,这些公司并非承继“莲香楼”老字号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可以冒用老字号历史。一旦冒用,则面临侵权风险。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教授温旭表示,非传承主体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中华老字号”“始创于SINCE一八八九1889”“百年莲香”“百年经典”“莲蓉第一家”“百年老字号”“百年传承”等表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承继具有百年历史的莲香楼品牌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构成虚假宣传。
“尽管司法判决已经明确,但今年月饼季,莲香楼公司接到多起消费者来电投诉,反映市场上部分‘莲香楼’月饼品质下降,而且生产厂家并非来自正宗的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更有消费者误以为是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委托代加工生产。”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嘉盈表示,近年来,傍莲香楼中华老字号品牌的情况越发严重,部分月饼更是并非莲香楼公司生产,却盗用莲香楼中华老字号,已严重损害“莲香楼”品牌声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她表示,经公司调查,市场上仍有不少商家傍附“莲香楼”百年老字号,使用“中华老字号”“百年莲香”“始创于1889”等宣传语,销售并非莲香楼公司生产的月饼,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何嘉盈表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月饼均为自产、自销,不存在委托代加工工厂生产月饼的情形。凡非产自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莲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的“莲香楼”月饼,以及产品包装未标注“中华老字号”的“莲香楼”月饼,均与本公司无关。消费者可向莲香楼公司提供相关虚假宣传的信息和依据(包括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宣传截图、链接等),莲香楼公司协助辨认,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主张合法权益。
为帮助消费者辨别“莲香楼”月饼来源,避免误购,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认准“中华老字号”标识;认准“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出品”;认准“百年饼家”标识;认准包装背面生产商信息。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 全杰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 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