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广州南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柯公司”)状告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豆包”AI大模型涉嫌损害企业名誉一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内生成式AI广泛应用于商业场景的背景下,该案对司法裁判、行业规范和公众认知都具有开创性价值。
焦点一:AI工具搜索结果是否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害?
在27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南柯公司提出包括停止商业诋毁、删除屏蔽虚假信息、防止再次生成传播、公开刊登澄清声明、赔偿15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等诉讼请求。AI工具搜索结果是否对南柯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南柯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成立于2002年,长期从事珠宝行业信息技术服务,拥有稳定客户群体及良好商业信誉,系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后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豆包AI”平台在用户输入“广州南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客脉圈”等关键词时,持续生成并公开展示涉及原告的大量负面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偏高,不建议合作”;“存在拖欠工资情况”; “管理混乱”“售后差”; “跑路风险高”;“口碑极差、宣传大于实际”等。上述内容已被不特定公众浏览、引用及传播,具有公开传播属性。
被告平台生成内容并非客观、完整呈现事实,而是对个别历史纠纷进行片面摘取并加以负面引申。例如,关于“拖欠工资”的表述,系来源于原告曾涉及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仲裁裁决仅基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应获得报酬”的基本原则,并未认定原告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违法用工行为。豆包平台在未完整呈现案件全貌的情况下,直接表述为“拖欠工资”“高风险企业”,并进一步引申为“不建议合作”等结论,已明显超出客观信息展示范围,属于对既有事实的歪曲性解读。
原告据此认为,豆包平台所生成内容将个别纠纷放大为整体经营风险判断;将未经证实的评价表述为事实结论;将片面信息加工为具有导向性的负面评价。已对公众形成明显误导,足以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上述信息导致原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遭遇客户质疑、合作犹豫甚至交易流失,直接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秩序及商业机会,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豆包平台提供通用AI问答技术服务,面向全部网络用户开放,与原告珠宝行业信息服务在业务类型、服务对象、运营模式上不存在重叠。被告未利用案涉行为进行商业变现,未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且被告未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豆包回答基于自然语言理解能力和AI检索技术,对用户关键词进行搜索来源信息的被动整合总结,具备基本事实依据。信息来源包括南柯公司企业规模、司法纠纷情况、客脉圈商标注册情况及推出时间、网络公开报道、软件行业避雷视频、风险提示及客户投诉信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相关报道集中在2026年5月,豆包回答时依据的是此前有限的公开信息。原告提问存在否定性预设和指向性暗示,如询问“不值得合作的具体原因”“现在不敢合作了”等,对输出内容产生影响。
且被告不存在商业诋毁主观故意。AI工具事前已在用户协议和生成界面提示内容为AI生成、用户应自行甄别,并提供参考资料索引链接;采用通用RAG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提高准确性,符合行业技术现状,未针对原告产品设置特殊处理;收到诉讼材料后采取干预指令和拒答措施,确保不再生成原告主张的案涉内容。

广州南柯公司负责人陈城
焦点二:AI搜索结果是客观陈述还是“抹黑”?
AI搜索工具的结果到底是客观陈述,还是对企业“刻意抹黑”,庭审中双方也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豆包中输入“广州南柯技术公司是否值得合作?”豆包回答称,公司存在4大合作硬风险。一是资本实力偏弱,抗风险能力差。二是司法纠纷多,履约稳定性差。有多起劳动仲裁、商标侵权官司,过往和员工、同行频繁产生法律纠纷,侧面反映内部管理、合同履约不规范。三是产品宣传普遍夸大,投诉高发。客脉圈主打公域抓取客源、AI自动获客稳定线索变现,大量同类获客SaaS被投诉虚假承诺。商标存隐患“客脉圈”42类软件商标注册被驳回、正在驳回复审,品牌权属不稳定,存在改名,产品下架风险。
在豆包中输入“这家公司会跑路吗”,豆包回答为:短期立刻跑路概率偏低,但中长期有不小失联、缩营、关门风险,大额交钱等于赌运气。绝对禁止一次性缴年费、代理费、全款打包合作,只买月度/季度小额试用(几百元封顶)。签约必须加:效果不达标按月退费、7天无理由退款条款,钱分批支付。
对此,被告方也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回应。关于豆包反馈原告“规模极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被告在质证中指出,豆包在该回答中已经包含了做此回答的事实依据在于实缴资本低、缴纳社保人数仅4人,用户尤其是原告在本案当中所主张的软件行业客户可以自行判断实缴资本以及社保人数是否可用于评价软件企业的规模以及后续研发能力。豆包仅仅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自身认为的合理总结,不存在抹黑情形。
关于豆包反馈原告“长期重仓不建议”以及建议选择大厂的问题,被告在质证中指出,豆包该“最终合作建议”是在分析了企业规模、司法纠纷、产品上市时间、服务经验以及结合公开渠道关于软件开发行业的知识、行业风险提示等内容后总结生成,系基于微型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相较于大厂确实偏弱而作出。在该“最终合作建议”中,豆包分了不同情形回复,明确“短期轻量合作可尝试”,若长期做SaaS推广,建议选择大厂,属于合理的总结分析。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豆包该回答系商业推广,实际上也不存在豆包付费推荐其他大厂的情形。原告提问内容为“客脉圈”是否值得合作,豆包出于全面回答的逻辑提供其他产品作为参考建议,完全不是原告所称的恶意“剥夺交易机会,实施不正当竞争与定向掠夺”。
关于豆包反馈原告“司法纠纷多,合规性存疑”,被告在质证意见中指出,原告企业公开信息显示的社保缴纳人数从2人到4人,但显示劳动纠纷数量为5件,在缴纳社保人数较少而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合理推测劳动合同管理、薪酬发放以及用工合规、用工不稳定问题并无不当。
焦点三:AI工具搜索结果属“仅供参考”还是“决策依据”?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所主张的商誉损失和AI搜索工具的搜索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也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指出,豆包和用户处于持续对话过程,豆包回答内容和用户提问方式、提问内容直接相关。仅从原告举证的对话中,可以看出原告提问方式具有诱导性。如“这家公司是不是不值得合作”受前文劳动纠纷、违法记录、公司规模等负面风险提示影响。
原告反驳称,提示词中性,并不存在诱导性,如“客脉圈是谁的产品”“这个公司值得合作吗”“有没有劳动纠纷”“有没有违法行为”等均无诱导性,即使有引导也不至于将司法案件原被告关系颠倒,出现明显错误。
被告律师表示,AI回复基于其概率生成的技术原理存在随机性和不准确性,现有法律、司法实践、行业技术水平均对此有明确的客观的认识,不应苛求AI回答内容100%准确无误,否则便视为不实信息。案涉回答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豆包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总结评述亦符合常见AI产品的回答逻辑和结果,可证明豆包回答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水平。对商业决策来说,AI工具的分析结果“仅作参考”,不能直接作为交易决策依据,所以,原告所主张的商誉损害结果,和AI工具搜索结果之间没有关联性。
原告则指出,豆包用户协议首先属于被告与平台使用者之间的一般合同安排,其免责声明、风险提示不能排除案外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权益。一般协议只能说明事先风险提示,并不能证明“跑路风险极高”“产品随时停更”等具体表述已有充分事实基础,也不能证明被告在收到具体异议后已经采取充分的核实、纠正和治理措施。
对于正值开拓期的创新小微企业而言,头部AI工具的负面定性直接摧毁了外部客户的签约信心,直接导致南柯公司数个几十万元的外部大单在签约临界点异常中断。而他们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客户做出中断签约的决定,很大程度上跟AI工具搜索出企业的负面消息有关,所以,被告理应对损害结果担责。
焦点四:后续“清洁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收到企业反馈的侵权信息后,AI工具运营方后续是否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庭审中双方也展开了辩论。
被告方表示,收到诉讼材料后,被告方采用系统指令干预,5月21日和6月29日两次清洁取证显示回答分场景给出实操建议并附免责声明。6月25日原告告知实缴资本信息有误并已通知天眼查更新,6月29日清洁取证中,实缴资本信息已更新。原告后续补充公证变换提问方式提问,为避免争议扩大,自7月19日起,被告方对“客脉圈”“南柯”关键词采取拒答措施。
原告认可被告采取了清洁措施,但认为清洁不到位。第一,6月29日清洁后的证据仍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表述为“员工起诉公司二审上诉案件”,主体识别错误依然存在。同时,过去生成的“跑路”“绝对不能合作”“售后无保障”等结论未在“清洁措施”中完整纠正。拒答后仍可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话题绕开限制获取负面内容。原告对拒答态度为“不反对”,因产品控制权在被告方,但希望达到“正常、真实、反映事实”的清洁效果,有错及时改正而非简单屏蔽。
记者了解到,庭审当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也将持续跟进该案的进展。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表示,在国内生成式AI广泛应用于商业场景的背景下,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害企业商誉,责任边界如何划定,都具有很强的可探讨性,该案对司法裁判、行业规范和公众认知都具有开创性价值。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