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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遭索赔1.9万元引热议 律师援引判例:施救中致被救者受伤 救助人无须赔偿
2026-08-25 14:56:10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湖南一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10万元。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8月24日晚,祁东发布称,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店主无责。既然无错过,老人家属是否需要返还1.9万元呢?目前还未有定论。有企业家送上2万元慰问金,鼓励凡人善举。

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陌生老人进入店内休息后晕倒离世,店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保护好心施救者?司法判例如何支持善意救助?记者采访了律师孙宇昊,他表示,即使救助过程中发生过错,也有案例判决救助者不承担责任,某地曾发生“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案”,救助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孙宇昊提醒,如果发现有人身体异常,及时报警、联系急救、采取合理措施,既是社会责任,也是降低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

店主愿意赔偿不代表店主有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祁东进店休息老人不幸离世,随后老人家属向他们索赔,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双方协商赔偿1.9万元,是否意味着店主法律上一定承担责任?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对于类似案件,司法实践中会重点审查店主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店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孙宇昊说,还需要判断老人死亡原因以及店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死亡主要由自身疾病、突发身体原因导致,而店主已经积极提供帮助,一般不能简单要求店主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此外,还需要区分店主作为经营者和普通救助者的不同身份。孙宇昊表示,经营者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进入店内人员发生的一切意外结果都承担责任,仍需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基础。

孙宇昊表示,现实中,类似纠纷可能会考虑亲情因素、社会影响、诉讼成本等因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并不认定店主存在侵权责任。孙宇昊表示,如果双方已经通过派出所协调并自愿达成协议,后续是否能够反悔或者要求返还,还需要结合协议具体内容、签订过程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况判断。根据8月24日祁东发布消息,当地认定店主无法律过错。既然无错过,老人家属是否需要返还1.9万元呢?目前还未有定论。

此次事件引发公众对扶不扶的担忧。孙宇昊表示,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法律正在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善意行为,鼓励大家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提供合理帮助。

孙宇昊说,对于经营者而言,也需要注意,善意救助和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经营者虽然不需要承担所有意外风险,但如果发现有人身体异常,及时报警、联系急救、采取合理措施,既是社会责任,也是降低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

孙宇昊表示,从更长远看,社会需要形成的是“鼓励救助、合理分担责任”的环境,而不是因为个别纠纷让公众失去帮助他人的意愿。

好人法鼓励救助无责 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案判定救助者无责

孙宇昊介绍,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善意救助行为给予更加明确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宇昊表示,该条规定的核心目的,就是降低公众因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敢救助的顾虑,鼓励社会成员在他人处于危险或者困难状态时提供合理帮助。因此,如果本案店主确实是在老人身体不适后,出于善意进行了搀扶、送医等救助行为,且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不应因为救助行为本身导致老人死亡而承担赔偿责任。

孙宇昊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法院通常坚持一个原则:不能因为救助结果不理想,就反推救助行为存在责任。孙宇昊举例说,曾发生一起“好心施救压断老人肋骨案”。一名药店经营者发现老人突发晕厥后,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急救电话,老人最终获救,但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折。老人家属随后要求施救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救行为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救助者不存在抢救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件也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紧急救助免责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孙宇昊表示:“该案说明,救助过程中即使产生一定损害结果,也不能简单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救助行为是否具有善意、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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