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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 | 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的两个核心命题
2026-08-26 11:35:06
广州日报新花城

□王权典 王帅奇 于钧泓

编者按:聚焦城市发展,广州日报新花城客户端“思享”频道与《城市观察》合作推出“闻道”栏目,采写或摘编专家学者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在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整体转制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形成了具有特区特色的城市集体经济新形态。作为依据特区专项立法设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融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要素,兼具集体经济属性与合作经济特征,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城市化地区的制度创新。经过三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深圳已构建起市级统筹、分区监管、公司化运营、市场化发展的运作体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保障成员权益、维护社区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城市化转型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股权固化、治理封闭、监管边界模糊等问题日益凸显,长期固化现有制度模式难以为继。从发展方向看,以明晰产权归属、保障原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为基础,统筹推进治理结构与体制机制的系统变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进一步看,深化改革需要统筹把握两个核心命题:一是建立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二是始终确保原村集体和村民的股份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不受削弱。两者不可偏废,前者决定公司能否在市场中持续发展,后者则关乎集体经济的性质归属与村民的根本利益。

基于此,后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要以“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为根本目标,以市场化为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以推进“政经分设”为关键路径,纵深推进股权结构及权能改革,协调拓展产权制度、法人治理与监管改制路径,在法治框架内完善治理体系与退出机制。在内部治理上,应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完善董事会制度,探索建立独立董事或外派董事以及外派监事制度,强化内部制衡;有条件地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授权安排厘清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边界。针对财务管理、分红规范及经营业绩等开展履职评价,建立薪酬考核、评优激励、末位约谈和整改问责机制,推动公司治理从被动合规向主动优化转型。在外部监管上,需探索分类监管模式:对已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且发展水平较高的公司,可适度放宽监管;对经济基础薄弱、内部治理不完善的公司,则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同时,应关注部分转制社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集体全资或控股公司,其组织形态虽已与现代企业制度并轨,但仍被纳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框架,造成同时适用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与《公司法》的监管矛盾。为均衡集体资产全面监管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保障,可参照国企国资监管思路实行实时监管而非逐项审批,持续推动“政经分设”与“社企分开”。后续改革还须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退出机制。对转型发展良好、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经企业申请与政府批准,可退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系列,改制后按照《公司法》运行管理;对经营入不敷出甚至资不抵债的公司,则按规定程序纳入撤并或破产清算,实施市场化退出。

(王权典分别系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教授、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暨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帅奇系该校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暨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于钧泓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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