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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不能让“好人条款”成摆设
湖南祁东一位老人因身体不适走进牌馆休息,不久晕倒,店主上前帮扶、随即拨打120,老人送医后仍不幸离世。老人家属索赔10万元,经派出所两次协调,店主最终转账1.9万元,备注“人道主义补偿款”。本是举手之劳的善举,却让店主一家陷入数日的煎熬。店主妻子自此失眠、头晕、吃不下饭,门店暂时关门。据红网时刻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8月24日下午,湖南当地一企业总经理走访了当事店主一家,为他们送上了2万元慰问金,鼓励凡人善举。
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令人不解的是:明明是伸出援手的人,为何反倒成了赔钱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好人条款”,其立法本意就是不对救助人求全责备,以此鼓励并支持见义勇为行为。
对照本案,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一针见血:老人系自身突发疾病、非消费顾客,店铺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店主发现异常后及时搀扶、拨打120,已在普通人能力范围内完成救助。店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法不构成侵权责任。派出所主持的调解属于自愿性民间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效力。但“调解给钱”绝不等于“店主有错”。
店主儿子直言,母亲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因担心母亲身体,父亲同意赔付”。这种“花钱买平安”,道尽了善意被消耗的无力。如果说,人们的善意不被善待,伸出援手就可能“惹上麻烦”,谁还敢在下一个老人晕倒时伸出援手?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法律条文的“牙齿”,也离不开基层治理的“温度”。一方面,“好人条款”不能只躺在法典里,而应在类似纠纷中主动被援引、被宣讲,让执法者和调解者都明白,鼓励救助,就要旗帜鲜明地为救助人免责;另一方面,对借“闹”施压、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也应有必要的法律引导与治理措施,不能总靠善良一方退让来息事宁人。不让救助者“流血又流泪”,应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善意底线,也是法治文明最朴素的刻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谭敏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丁钰洵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付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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