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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规定:共享单车乱停放,运营企业逾期不改或被罚3万元以下
2026-08-25 13:19:04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承担日常清理、破损废弃车辆清运主体责任,推行“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并增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的法律后果。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0条,对原有条款全面优化、新增专项条款、细化执行标准、完善罚则。其中,探索设立临时摆卖疏导点,引导流动摊贩规范经营,兼顾城市容貌和民生需求,明确实行公益、微利运营原则。探索由镇街根据实际划定门店店外经营范围、时段,实现柔性管控,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于新业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承担日常清理、破损废弃车辆清运主体责任。借鉴北京、江苏等地先进立法经验,推行“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为后续执法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支撑。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以及行人车辆通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废弃的车辆。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结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后果层面明确经营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划定区域停放,或未履行车辆管理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冯嘉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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