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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书院”三人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拘|律师:孩子变好的“路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2026-08-20 17:33:29
广州日报新花城


8月16日晚,据“新昌发布”,浙江新昌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如是书院”系无资质违法经营,以国学、礼仪为名,通过长期班、短期班、讲座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封闭式培训,目前已被依法关停,在训学员已全部返回。

通报提到,经调查取证,“如是书院”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赖某明、程某、谢某宇等3人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8月7日被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了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鹏举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包括家长、学员、书院、志愿者等多个角色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他表示,监护权不是所有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他是独立的个体,尤其孩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这个角色,其法定职责是以“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为权利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说得很明白:“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刘鹏举解释,这条法律规则溯及具体的人身事务上,就是家长不能以“为你好”为唯一依据,把厌学、抑郁、敏感的孩子推进无资质机构去接受殴打、体罚和限制自由。

但是,若现实中的问题少年或者问题少女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一定的公共安全或者说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危险,则要被强制脱离家庭、接受封闭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么由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要么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多次作案或拒不配合矫治的,由教育会同公安机关决定送入。她解释,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评估主体必须是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公安、司法、心理等专业人士组成,而不是书院自己做的“国学测评”;二是决定权在教育行政部门,不是家长签字即生效。

他认为,家长把小孩塞进如是书院这种无登记备案、以国学礼仪为名搞封闭式培训的地方,从送进去的那一刻起,就已经站在了违法的起跑线上——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即不得让培训机构替代义务教育,也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的监护权撤销事由,即以“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家长明知机构有暴力传统仍把孩子送进去,甚至配合没收手机、身份证、阻断与外界联络,这可能不仅仅是监护失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是书院的长期课程

虐待被看护人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不需要达到轻伤

对于“如是书院案”警方是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拘赖某明、程某、谢某宇三人,刘鹏举认为,这个定性是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他解释,虐待被看护人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不需要达到轻伤,只要“情节恶劣”即可,这正契合封闭机构里长期、反复、制度化的体罚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于针扎、戒尺抽打、扇耳光、关小黑屋、剥夺睡眠、强迫超体力劳作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如果单次殴打致轻伤以上,则按故意伤害罪择一重处;如果收手机、禁足、不准离校构成对人身自由的系统剥夺,还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在这种封闭和人身自由受限的条件下,出现取证难的困境,是由封闭场域、权力不对等、受害人被污名化的三重因素造成的。他建议,证据要分层固定:第一层是医学痕迹,出书院后第一时间去公立医院验伤、开病历、做法医鉴定,陈旧伤也要拍照并请医生写“符合钝器、捆绑限制体位所致”的诊断说明;第二层是电子痕迹,被收手机前的聊天截图、书院家长群里的“不打不成才”发言、转账记录、遣散当天的定位共享;第三层是同期人互证,这种高密度共同生活天然产生交叉证言,一个学员的陈述可能薄弱,但五六个学员各自独立讲到“戒尺打手心”,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印证虐待的事实;第四层是利用官方通报的既判事实效力——新昌联合调查组已经认定“存在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后续个案可以把这份通报作为背景证据,要求办案机关不再从零开始质疑,而是直接进入对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的起诉,和刑事责任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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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私人救援转化为公职接力

“我能理解志愿者动机是干净和纯粹的,但法律评价不仅仅要看动机,也要对行为结构进行法律评价。”刘鹏举说,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带离其生活场所,即便孩子自己说“我愿意走”,也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拐骗儿童罪年龄不够,但依然存在两个风险:一是若带离后长期不交公职机关、向家长隐瞒下落、跨市转移,可能被认为具有非法剥夺监护的故意,进而触碰非法拘禁或侵犯监护权的民事侵权;二是若过程中有收受费用、扣押证件、对外发布未成年人隐私影像,还会叠加其他违法行为。

他认为,所以志愿者正确的做法,不是“偷偷接出来藏起来”,而是把私人救援转化为公职接力。第一,接出后立即带学员去派出所做笔录,或联系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让公权力机关成为后续处置的主体;第二,区分成年与未成年——已满18周岁的学员(如本案中3名成年学员)有完全人身自主权,协助其离开不构罪,但别替她签医疗同意、别伪造家长授权;第三,全程留痕,从接人时间、同行人、送医票据到报警回执,全部存档,一旦家长反咬“你拐我孩子”,这些就是正当防卫的盾牌;第四,尽量通过持证社工机构、心理援助组织或者警察等法律人士陪同步入,让行动带有可识别的公共属性,而不是几个热心人把小孩带走。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人财产,家长不能把监护权当成管教特权,培训机构不能打着国学的幌子实施原始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他说,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我们的法律不反对家长想让孩子变好的初衷,但变好的路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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