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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一“典”丨派出机构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2026-08-05 14:21:11
广州日报新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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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走近生态环境法典,每天学一“典”,今天的主题是法典第53条,如何理解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改革重要内容就是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这一改革措施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显著增强了执法的独立性和刚性约束力。但是,它也影响了基层执法的成本和效率。这种现象被通俗地称为“看得见的管不着”。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个问题受到各方关注。法典第53条明确,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这一条款赋予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环保机构垂直改革打上补丁。

需要注意的是,法典第53条只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换言之,派出机构并不必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地方政府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的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因素,应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强化综合统筹协调”等改革要求,合理配置县市生态环境执法任务。另一方面,法典第53条明确限定派出机构的权限范围是“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不包括行政许可等事项。



宣讲人:阙占文

个人简介: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广州生态环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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