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番发改规字〔2026〕2号)的文件精神,从2026年8月1日起,番禺区(不含小谷围街)执行自来水价格标准和政策如下:
01
一、自来水价格标准
序号 | 用水类别 | 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 (元/立方米) | 综合水价 (元/立方米) | |
|---|---|---|---|---|---|
1 | 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 1.99 | 0.20 | 2.19 |
2 | 第二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 | 2.99 | 0.20 | 3.19 | |
3 | 第三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 5.97 | 0.20 | 6.17 | |
4 | 合表水价 | 2.01 | 0.20 | 2.21 | |
5 | 非居民用水 | 3.53 | 0.20 | 3.73 | |
6 | 特种用水 | 11.00 | 0.20 | 11.20 | |
备注:
1.居民生活用水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户、一表多户共用水的居民自建房屋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水价。
2.非居民用水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总表和农村总表用户,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调整为1.7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税),通知实施满一年后按通知规定执行合表水价标准。
5.单列终端综合水价中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番禺区现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2元/立方米,后续如有调整,按税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02
二、水价优惠政策
(一)
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等特定群体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统一实行合表水价。
(三)
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申报成功的下一个抄表周期起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基础人口数4人计算阶梯水价。
(四)
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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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古晓彤】
【编辑 陈美宛】
消息来源:番禺水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