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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在景区玩漂流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法院这样判
2026-07-22 17:25:02
广州日报新花城

正值暑期,高温天气让“清凉经济”持续升温,刺激的漂流项目成为不少家庭亲子游、学生结伴出游的热门选择,然而这背后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记者近日获悉,广东法院审结一起漂流受伤侵权责任纠纷案,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自身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暑期玩漂流项目受伤 景区经营者被判担责八成

炎炎夏日,广东青年马某趁着暑期来到某公司经营的景区体验漂流项目。漂流过程中,工作人员将马某乘坐的皮划艇推入漂道。由于漂道有较高坡度,在坡度与水流的共同作用下游客们顺漂道而下。不料,因前方有游客漂艇卡在漂道中,马某的漂艇在惯性作用下发生冲撞,马某落水后随水流漂落到戏水池,身体受伤。

事故发生后,马某到医院住院治疗,某公司为其垫付医药费73185.73元。之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潮州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9630.99元。某公司是景区、娱乐场地的经营者,马某作为顾客、游乐服务的接受者,某公司有保障马某在游玩过程中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法律的明确约定,也是基于合同的应有约定。某公司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水上漂流项目经营者,应当从安全警示、滑道设计、应急预案、操作指引、人员培训、防护措施等方面做好保障以避免游玩者受伤。

从监控视频上看出,漂道有较高坡度,游客是被动顺势顺水漂流,没法控制划艇速度及方向,自主避免险情的能力是有限的,工作人员将马某推入漂道时,显然未注意到前方已堵塞,可能发生危险,导致游客追尾冲击,落水受伤,具有主要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外,户外漂流是高刺激、高危险的游乐活动,马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某公司已对项目的危险性、注意事项进行警示,在漂流过程中发生冲撞,是这项活动较易预见的危险,马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危险进行预见,如果严格按照安全提示坐稳并且抓紧扶手,应当可以避免部分损害,马某具有部分过错。

综合各因素,确定某公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即287704.79元,马某自行承担20%损失即71926.20元。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依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计10%的免赔额,即应承担保险责任258934.31元。为此,某保险公司应赔偿马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14519.06元,退还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4415.25元。

该案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暑期是漂流等涉水项目的消费旺季。经办法官提醒,作为漂流等危险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风险提示和应急预案,尤其要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全力保障游客安全。而作为游客,尤其是带着孩子出行的家长,切勿只顾追求刺激而忽视风险,要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认真阅读安全须知,在游玩过程中严格遵照操作指引,服从景区管理,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雪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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