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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油脂废水,罚!
2026-07-14 17:37:27
广州日报新花城

日前,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夏某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表示接受并按时缴纳全部罚款。

5月25日,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车辆正在辖区某路段向污水井排放含有油脂的废水。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闻讯而动,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事发路段的多个污水井都飘浮着油脂和残渣。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固定证据链,同时在现场对夏某进行讯问。在铁的事实面前,夏某对其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运输餐厨垃圾、违法排放油脂废水的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当天,夏某带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从事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车辆将某餐饮店产生的约350斤油脂废水运至南沙区东涌镇茂丰路段,直接排入该路段的一个污水井内,油脂废水波及周边的7个污水井,对正常排污造成影响。

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思想引导和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配合整改,在执法部门责令的限期内完成了对7个污水井的清理整改。经综合执法人员及排水公司现场核查,相关污水井内的油脂残渣已基本清除,排水设施恢复了正常运行状态。

普法小课堂:

1.《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讯员 黄正亮、郭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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