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而且补偿款远高于售价,卖方能不能反悔呢?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入住。不料,仅过去数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无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则认为,其购房是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机。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
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因拆迁暴利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法官提醒,“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