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引导
有平台网购大枣开具处方笺? 律师称违反相关规定
2026-06-19 11:43:07
广州日报新花城

6月17日,有消费者反映,网购大枣,平台秒开处方笺。尽管收到的大枣标注了“中药饮片”,但购买大枣是否需要开具处方?大枣是食品还是药品?中医表示,单独售卖大枣不需要开具处方。有律师称平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在平台上,处方药会进行标注,大枣并非处方药

消费者:网购大枣竟要开具处方笺

今年6月,消费者陈功(化名)反映,2025年购买车险时,某保险公司赠送了一张300元药诊卡。今年4月中旬,他用药诊卡在保险公司平台购买了300元12包大枣。陈功点击购买时,平台自动弹出上海某互联网医院出具处方笺(中医)的窗口,秒开处方笺,诊断为不适和疲劳、气血亏虚证、气质虚等。陈功介绍,在开具处方时,他也没有向医生描述“不适和疲劳,气血亏虚证,气质虚”,仅凭陈功购买红枣的行为就秒开处方。陈功展示,网购页面会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大枣并未标注“处方药”,他很疑惑,即使大枣属于药品,怎么变成处方药品了?


陈功购买的大枣

生产商:大枣是药品

该款大枣是否属于药品?记者咨询了消费者购买的该款大枣的生产商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回应记者表示,该公司生产的大枣并非药品。记者告知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属性为“中药饮片”,客服人员又改口称是药品。对于是否为处方药,并未回应。根据相关规定,处方药的包装上标注为处方药,但记者并未在该包装上看到有类似标语。


平台医生开具的处方笺


平台:开具处方不会对病历造成影响

为何购买大枣需要开具处方笺?6月17日,平台工作人员回应,大枣属于中药饮片,是药品,需要开具处方。开具处方不会对病历记录造成影响,购买药品都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是一个必要的流程,不必担心。对于消费者购买大枣开具处方笺的依据,工作人员未能给予答复。对于大枣是否属于非处方药品,工作人员不予回复,称将上述问题向上反映,但截至6月18日,未有回应。


包装上未标注未处方药


中医:单独售卖大枣不需要开具处方

广东省中医院主任中医师陈延教授表示,食用大枣和药用大枣理论上没有明显的区别,作为药用大枣,一般以干果为主,含水量少,便于长期保存;而食物用的大枣,一般以鲜果为主,含水量多一些,口感会更好。“至于是否要开具处方,这个要看用途,如果在药店购买,因为大枣是药食同源的东西,没有副作用及毒性,无需处方也可购买。要在医院,一般不会单卖大枣,都是作为一张处方中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需要通过处方购买的。”

记者向陈延展示了大枣包装图片。他表示,这个是中药饮片,应该是属于药品,但也属于食品,因为大枣是国家规定的药食同源的药品之一。“至于要开具处方,这个可能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规定,理论上通过网上购买干大枣这种药食同源的东西是不用开具处方的。”

陈延介绍,一般来说,只有抗生素在网上购买是一定需要医生处方的,而像OTC的药物,比如钙片、益生菌是不需要处方的,中药方面,像玫瑰花、春砂仁、人参、山药等也是不需要处方的。陈延表示,要问清楚具体保险公司赠送的药品卡去买这些东西,是谁要处方,是保险公司要处方,还是售货方要处方,还是其他的(非保险公司药品卡上限定的公司)都需要处方。


处方笺或是出售凭证

陈延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后由售卖方开出的处方,可能是为了规避售卖风险。“没有要求购买方提供处方,一般认为的需要处方是指由购买人提供处方,售卖方才可以售出药物。”

陈延表示,售卖方并没有要求购买方提供处方,作为售卖方,它售出商品是需要提供凭证的,因为购买的是药品(包装上标注是药品),因此平台提供的凭证是一张处方,也是合理的。“但不规范,因为处方应该是由医生开具,而且应该有相应的诊断,平台并没有给消费者进行诊治过程,因此,也不可能给消费者确定诊断,所以他估计处方应该就是一个类似于购买凭证的东西,但从购买者的角度考虑,对自己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消费者交钱,平台提供商品,只不过这个商品比较特殊而已。”

陈功表示,他在购买大枣的过程中,未上传病历、处方等资料,平台医生在缺乏实质性医疗评估的情况下“秒开”处方,存在“先药后方”现象。

陈延对此表示,某一药物对应的疾病是不唯一的,理论上不存在从所购买的药物中可推断出诊断的情况,诊断是疾病信息的综合判断过程,药物仅仅是判断结论的呈现。比如发烧后有抗生素,不代表用抗生素的人一定发烧。

陈延表示,就诊—诊断—开药,是正常的开药程序,国家不允许在互联网医院进行首诊,平台医生仅凭购买的药物就开处方,没有前面的就诊—诊断过程,理论上违反了相关规定。除非是患者既往在该平台曾经购买过该药物,而且也提供了详细的门诊病历,这次仅仅是按照之前的方案继续取药,就可以。


因药生产诊断和处方不符合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表示,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复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并开具处方,但必须以既往明确诊断、真实问诊和医师独立判断为基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开展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认患者已经在实体医疗机构获得明确诊断,并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进一步要求,患者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留存并判断其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其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处方应当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方式自动生成处方,并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要求处方中的临床诊断与病历记载一致,并要求医师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开具处方。

邓志松表示,针对陈功的情况,即其此前没有相关明确诊断,本次也未陈述“不适和疲劳”“气血亏虚”等症状,医生没有进行必要问诊和中医辨证,仅因其选择购买“红枣”便迅速生成诊断和处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符合互联网复诊条件;二是诊断和处方缺乏真实诊疗依据;三是处方可能并非接诊医师在独立判断基础上开具;四是如果诊断和处方由系统自动匹配生成,则可能违反禁止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不过,消费者先选择商品、后取得处方,尚不能单独证明平台已经违反“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规定。是否属于“先药后方”,还需根据商品下单、支付、处方开具、药师审核和实际交付的时间顺序判断。如查明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书。对互联网医院,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或者暂停相关互联网诊疗服务等监管措施。

邓志松表示,消费者使用的是购买车险时赠送的“药诊卡”,如果药诊卡额度只有通过诊疗和处方才能使用,还需关注平台是否通过形式化问诊和开方,将商品消费纳入医疗消费流程,以完成卡券核销和交易结算。


处方不应成为商品销售流程中的形式性环节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互联网诊疗管理的相关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基于真实、规范的诊疗行为进行,处方应当建立在必要的问诊、病情判断和医学评估基础之上。如果患者并未向医生陈述相关症状,也未经过实际问诊,仅因购买某种商品便自动生成诊断结论并开具处方,则可能与规范诊疗要求存在一定偏差。“处方本质上是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反映医生的专业判断,不应成为商品销售流程中的形式性环节。”

孙宇昊表示,如果涉案大枣属于中药饮片或者按照药品管理的产品,需要遵循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规则。部分中药饮片既具有食用属性,也可能在医疗场景下作为处方用药使用,但即使如此,处方开具仍应符合真实诊疗原则。

孙宇昊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是食品,却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纳入互联网诊疗流程,并生成带有疾病诊断内容的处方,则平台有义务对相关服务性质、商品属性和诊疗流程进行充分说明,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

@新花城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