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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工具一搜全是企业“黑料” 广州一企业起诉AI侵权
2026-06-17 18:43:37
广州日报新花城

不少人在了解一家企业的时候往往会通过AI工具“摸底”,不过,有时AI工具也会给企业带来极大困扰。近日,广州一家企业就因为AI工具搜索结果呈现大量企业负面信息而备受困扰。近日,广州南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柯公司”)正式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AI大模型涉嫌损害企业名誉权。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该案将于7月30日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显示,该AI工具在面对公众关于南柯公司的公开查询时,抓取并曲解了第三方信用平台上的陈旧历史数据,对外发布南柯公司“合规性存疑”“跑路风险极高”等导向性言论,给公司商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公司不少外部大单在签约临界点异常中断。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如今AI工具被广泛应用,如何界定AI工具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值得深入探讨,该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AI工具称企业“跑路风险高”“不建议合作” 企业将AI平台告上法庭

南柯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公司成立于2002年,长期从事珠宝行业信息技术服务,拥有稳定客户群体 及良好商业信誉,系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AI平台在用户输入“广州南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客脉圈”等关键词时,持续生成并公开展示涉及原告的大量负面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偏高,不建议合作”“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管理混乱”“售后差”“跑路风险高”“口碑极差、宣传大于实际”等。上述内容已被不特定公众浏览、引用及传播,具有公开传播属性。原告已通过公证机关对上述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案即将在7月30日开庭

被告开发的AI平台生成内容并非客观、完整呈现事实,而是对个别历史纠纷进行片面摘取并加以负面引申。例如,关于“拖欠工资”的表述,系来源于原告曾涉及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仲裁裁决仅基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应获得报酬”的基本原则,并未认定原告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违法用工行为。该AI平台在未完整呈现案件全貌的情况下,直接表述为“拖欠工资”“高风险企业”,并进一步引申为“不建议合作”等结论,已明显超出客观信息展示范围,属于对既有事实的歪曲性解读。

原告据此认为,该平台所生成内容将个别纠纷放大为整体经营风险判断;将未经证实的评价表述为事实结论;将片面信息加工为具有导向性的负面评价。已对公众形成明显误导,足以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上述信息导致原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遭遇客户质疑、合作犹豫甚至交易流失,直接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秩序及商业机会,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被告作为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平台的运营者,应对其系统输出内容承担合理管理义务。其在明知或应知相关内容涉及企业主体评价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明显失实或具有贬损性的内容进行限制或纠正,放任其持续生成并向公众传播,存在明显过错。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的AI工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删除、屏蔽其运营平台中涉及原告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案件受理通知书

原告称被AI工具“黑惨了”:AI平台生成不实内容导致很多订单“飞了”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被告开发的AI工具中输入“广州南柯技术公司是否值得合作?”该工具回答称,公司存在4大合作硬风险。一是资本实力偏弱,抗风险能力差。二是司法纠纷多,履约稳定性差。有多起劳动仲裁、商标侵权官司,过往和员工、同行频繁产生法律纠纷,侧面反映内部管理、合同履约不规范。三是产品宣传普遍夸大,投诉高发。客脉圈主打公域抓取客源、AI自动获客稳定线索变现,大量同类获客SaaS被投诉虚假承诺。商标存隐患“客脉圈”42类软件商标注册被驳回、正在驳回复审,品牌权属不稳定,存在改名、产品下架风险。

在该AI工具中输入“这家公司会跑路吗”,回答为:短期立刻跑路概率偏低,但中长期有不小失联、缩营、关门风险,大额交钱等于赌运气。绝对禁止一次性缴年费、代理费、全款打包合作,只买月度/季度小额试用(几百元封顶)。签约必须加:效果不达标按月退费、7天无理由退款条款,钱分批支付。

南柯公司创始人陈城表示,对于正值开拓期的创新小微企业而言,AI工具的负面定性直接摧毁了外部客户的签约信心。来自AI工具的“权威背书式中伤”,直接导致南柯公司数个几十万元的外部大单在签约临界点异常中断。在陈城与部分客户的微信聊天中,对方将直接从该AI平台获取的关于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给他,聊天截图显示,合作方表示,该AI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南柯公司“存在跑路风险”“不建议合作”,因此取消订单。

同时,部分一线销售骨干因努力得不到成交回报而被迫离职。2026年5月,该公司一名员工在离职信中写道:任职期间,我成功挖掘了一大批高意向客户,但在转化阶段部分客户因通过AI平台提供虚假不实的消息给客户,导致没办法成交,最终使得前期建立的合作意向未能落地,因自己努力辛苦得不到回报,不得不申请离职。

陈城表示,AI工具得出公司“司法纠纷多”“口碑极差”等引导性结论,这对成长中的公司带来伤害。“可以说,我们被这个AI工具‘黑’惨了。”

南柯公司创始人陈城

被告方:庭审前暂不发表意见

6月17日下午,本报记者联系了被告的代理律师胡律师。胡律师表示,因为双方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该案件要到7月30日才开庭,所以,目前被告方暂时不发表相关法律意见。“其实关于AI的法律责任,之前也有类似的判例,案件也并不复杂。我们会在庭审时再发表我们的法律意见。”胡律师表示。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律师这么说

AI工具生成的内容要不要担责?是否构成侵权?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表示,在AI工具被广泛使用的今天,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值得商榷,该案很有典型性。具体到本案来说,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原告方相应的损害和损失结果是否与AI平台生成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当然,是否侵权最终要由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具体细节进行认定。

北京华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余婉吟律师表示,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而非“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服务提供者已显著提示AI功能局限性,并采取检索增强等技术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主观上无过错。此案中,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原告能证明是AI错误信息导致实际损害。同时,要看AI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蔺存宝律师表示,企业起诉AI侵害商誉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企业的名誉权;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对恶意侵害企业及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均要求AI生成内容需真实准确,且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不得生成传播违法虚假信息。AI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AI平台是否要承担商誉侵权责任,要看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平台存在过错时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AI生成的虚假事实公开传播,导致他人或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且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核管控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平台无过错且无实际损害,或者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平台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平台无需担责。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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