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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见小面”店被“遇见小面”告了 “维权”还是“碰瓷”?
2026-06-13 15:01:46
广州日报新花城

“渝见小面”店被“遇见小面”告了。6月11日,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面馆被知名小面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面馆老板毛女士(化名)表示,自己和丈夫两年前在南阳开了这家重庆小面馆,没想到被遇见小面方面起诉商标侵权。一边是手握注册商标、门店遍布全国的成熟餐饮品牌,一边是主打重庆风味、借“渝”字点明地域出身的草根小店。到底是大公司“以大欺小”,还是小商家刻意“碰瓷”?律师昨天表示,被告最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看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

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律师:“渝”与“遇”在发音、意思上差别都很大 不会混淆

据媒体报道,“遇见小面”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双方的经营范围都是餐馆,主营的都是小面,“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构成整体相似。面对原告方的说法,毛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她和丈夫二人都是重庆人,在店名中使用“渝”(重庆的简称)字,意在表达正宗重庆风味,完全没有攀附品牌的主观意图。毛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就是重庆人,字音、读音、字形都不一样,我没有刻意模仿你来赚钱。”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则,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是“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需要结合音、形、义、使用场景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渝”与“遇”在发音(一个二声,一个四声)、字形上都存在明显差异,且“渝”特指重庆的地域属性。也就是说,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并不会将“渝见小面”误会为“遇见小面”。被告本就是重庆人,使用“渝”字是为标注地域风味,店铺完全独立设计,不存在模仿蹭流量的主观意图;原告在南阳本地没有门店,本地消费者也很难产生混淆。


广州市海珠区一家遇见小面门店

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上来看,被告作为重庆籍经营者,取名初衷是贴合地域属性表达正宗风味,突出产品地域特色,不存在蹭取“遇见小面”品牌热度、仿冒牟利的主观恶意,且经营两年未做连锁扩张或虚假宣传,无实际侵权获利行为。

唐红炬律师表示,从上述因素综合分析,本案被告大概率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凭单纯文字部分重合、读音近似,无法满足“消费者混淆”和“主观恶意”两个核心侵权要件,遇见小面维权合法,但维权也要有边界,不应对善意使用地域名称的小微商户过度维权。当然,被告最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看法院的生效判决。

是否存在侵权恶意?

律师:用“渝”标识重庆小面风味属正当使用 不存在侵权故意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可律师表示,商标侵权采用“隔离比对、整体观察”的方式。普通消费者在模糊记忆中,“渝见”与“遇见”发音高度近似,“见小面”相同,若“遇见小面”有知名度,法院确有空间认定近似。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名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毛女士用“渝”标识重庆小面风味,属正当使用。但争议焦点是“渝见”与“遇见”的整体近似,不能仅凭地名抗辩完全免责。“小面”是通用名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通用名称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小面”二字在比对中应压低权重,重点看“渝见”与“遇见”的区别。毛女士的门店装修风格与外观与“遇见小面”完全不同,地理距离遥远,这些因素有利于不认定混淆。

本案核心是包含通用名称和近似地名的标识,其保护边界应划在哪里。若“遇见小面”可禁止他人在“小面”前使用“渝见”,则所有重庆小面店取名时都需避开“XX小面”结构,面临诉讼风险。

唐可律师认为,商标权保护的边界问题,不仅关乎法律技术的精确适用,更关系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大品牌在行使商标权时应避免挤压小微经营者正当使用公共词汇的空间。

实际上,国内此前也有类似的案例。2021年底,两起商标事件几乎同时引爆舆论。河南焦作50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招牌上使用了“逍遥镇”三个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称这些字已被自己注册为商标。商户被告知,要么加入协会每年交1000元会费,要么赔偿3万元到5万元。

几乎同时,河南几十家小吃店因卖的肉夹馍带“潼关”二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至5万元不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回应:“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名。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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