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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钱袋子!佛山发布十大金融审判案例,厘清借贷、保险等司法边界
2026-06-12 18:08:22
广州日报新花城

金融审判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强化金融机构合规意识、提升群众金融风险防范能力,6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布2025年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覆盖金融借款、保险、融资租赁、担保物权、储蓄存款等主流金融领域,聚焦金融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经济纾困、风险多元化解等核心痛点。系列案例既明确各类金融交易的司法边界,破解行业普遍存在的合规难题,又创新司法服务机制,降低企业维权与融资成本,为佛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十五五”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一:创新机制 化解6.2亿元科创园区融资僵局

该案为司法助力科创企业纾困、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典型范例。某置业公司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点高科技产业园区,向银行借款6.2亿元,受资金回笼不及预期影响,企业无力按期还款,引发金融纠纷。法院审理中查明,涉案园区集聚数十家专精特新企业,若简单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将导致园区运营停滞、中小科创企业经营受损,引发连锁金融与产业风险。

对此,佛山法院依托科创金融司法保障中心,联动金融行业调解组织创新解纷模式,摒弃僵化的债权处置方式,践行“放水养鱼”司法理念。通过多轮协调,创新推出“股权质押置换+债务重组+行业调解”组合方案,引导企业追加7项增信措施,以股权质押置换被查封房产,顺利解除资产保全限制,同时促成银行降息展期、企业分期履约的一揽子调解协议。

该案成功化解超6亿元重大金融风险,既保障了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盘活企业核心资产,助力民营科创企业走出经营危机,也稳定了园区中小微企业经营秩序,探索出“司法引导、行业主调、增量担保、重组纾困”的重大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为区域重大产业金融风险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佛山方案。

案例二:互联网保险举证瑕疵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该案厘清了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有力守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民李某通过互联网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后续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诉讼中,保险公司仅提交通用投保演示视频、公证书,主张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保险具有线上化、无纸化、流程快的特点,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必须提供可完整还原真实投保流程的电子回溯记录,包括销售页面、用户操作轨迹、在线说明记录等。通用演示视频与实际投保流程存在差异,无法证明已对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义务,涉案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及鉴定费共计4.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精准衔接保险法与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纠纷的核心举证标准,否定了行业普遍存在的形式化合规行为,倒逼保险机构规范线上销售流程、杜绝“条款隐藏”“默认勾选”等乱象,从源头减少互联网保险纠纷,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案例三:融资租赁违规收费 不合理服务费依法抵扣

该案聚焦融资租赁行业乱收费问题,以司法手段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印刷厂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设备总价210万元,租赁期3年,租金合计约250万元,同时额外收取印刷厂6.29万元咨询服务费。后续印刷厂欠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高额违约金。

法院经穿透式审理查明,涉案所谓“咨询服务费”,实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风险管控的固有工作职责,并非额外增值服务,且公司无法举证对应服务成本,该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依法应予抵扣租金。同时,法院严格划定融资成本红线,认定该案租金、违约金等全部费用叠加后,融资收益已超年利率24%法定上限,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明确司法裁判规则,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将固有经营成本转化为额外服务费转嫁企业负担,且各类融资费用合计不得突破法定利率上限。该案有效整治了融资租赁行业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乱象,精准助力中小制造企业减负,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其余典型案例核心亮点一览

1.某银行与周某田、孙某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房贷“危及债权”免责条款适用边界,银行不得仅以夫妻离婚、房产另案查封为由,对正常履约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2.麦某雄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确立“实质投保人”认定标准,认定从业多年的保险代理人隐瞒亲属病史带病投保,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合法有效,维护保险行业诚信秩序。

3.吴某、黄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坚守保险射幸原则,明确为投保前已确诊重疾的未成年人投保不属保险责任,同时严守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法定限额,防范投保道德风险。

4.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企业未按监管协议归集经营收入、资金脱离监管的,银行有权依法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引导市场主体严守金融监管约定。

5.某农商银行申请区某实现担保物权案:创新适用特别程序快速处置抵押资产,大幅缩短审理周期,同时明确此类案件按件50元收费标准,极大降低金融机构债权兑现成本。

6.叶某与某银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划定银行与储户权责边界,明确银行未充分告知第三方支付风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对网络盗刷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某银行某分行诉某房地产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厘清混合担保债权实现顺序与“房地一体”原则适用边界,明确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的建筑不适用抵押随房随地原则,规范金融授信审查行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冷瑞雪、李梦璇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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