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世界食品安全日之际,佛山法院于6月8日通报一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当地一保健品厂负责人梁某生产销售的乌梅产品铅含量最高超标76.5倍,远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梁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梁某是某卫生保健品厂负责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该厂购买原材料乌梅后,经消毒、包装等工序,生产了三类乌梅产品共计257瓶,并将部分产品出售,得款一千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其中两类乌梅产品铅含量分别为62mg/kg、58.8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蜜饯类食品铅限量(以Pb计)0.8mg/kg的要求,超出安全标准76.5倍和72.5倍,长期食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风险较高。
政府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犯罪,遂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据介绍,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蓄积性的重金属,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发身体不适,长期摄入会对机体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影响较大。
法官表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把原料关、生产关、销售关,严防食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继续强化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双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