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标准》明确,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标准》规定,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1年。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根据专业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课程分为器乐类、声乐类、舞蹈类、戏曲戏剧类、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申请开办包含上述类别课程的培训机构,应分别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其中,器乐类培训机构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声乐类培训机构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培训机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戏曲戏剧类(含戏曲曲艺、戏剧等)培训机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培训机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教室等场所无死角
《标准》明确,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
校外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应在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培训场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标准》还规定,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单次向学员预收取课程费用金额不超过5000元
《标准》规定,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预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与此同时,《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霞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