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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个泳被随手拍“代言”?维护肖像权原告获赔一万元!
2026-05-15 19:27:48
广州日报新花城

在数字时代的今天,随手拍、随手发的情况尤为常见,这是否意味着照片里陌生的“他/她”可以随便发布在公众平台呢?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1年7月身着泳衣到某公司游泳池游泳,被拍摄照片后,该照片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连续六次在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上用于商业活动的宣传。

徐某认为某公司用其照片作为宣传使用,侵犯其肖像权。对此,徐某将某公司起诉至英德市法院,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某公司在公众号中违法使用其肖像,侵害其肖像权。庭审中,某公司答辩称该照片系偶然拍摄,并非针对徐某个人的特写拍摄。照片里徐某形象模糊、辨识度较低,仅为辅助性宣传。另查明,某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便删除相关内容。

裁判结果

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结合查明的事实,徐某提交的相关照片能够证实其于2021年7月前往某公司游泳池游泳,当天在泳池拍的照片与某公司宣传使用的照片一致,证实某公司所使用的照片为徐某的肖像图片,并且该照片熟人可识别出是徐某。

某公司未经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徐某肖像的图像进行广告宣传,已经侵害了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某公司在当地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六次在公众号擅自使用徐某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推文亦有较大阅读量。结合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某公司的影响力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徐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向徐某赔偿损失一万元,公证费一千三百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不以肖像的“商业价值”为前提,亦不因权利人是否为公众人物而有所区别。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即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某公司在未经徐某同意便将照片用于某公司商业活动宣传的行为,属于侵害徐某的肖像权,某公司“偶然拍摄”的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流量时代应筑牢法律底线,切勿为追逐流量,和一时的方便随意使用随手拍的照片,对公众平台发布的图文应严格审核把关,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肖像权,随意“拿来主义”只会得不偿失。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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