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工作,明确“限地价、竞自持”项目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根据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佛山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自持商品房屋,均适用新规。自持商品房屋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两类。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自持商品住房作出了区分处理:因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对于挂牌文件、出让合同等规定需自持但不属于上述“竞自持”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则不得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对于符合条件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项目,实施细则规定了明确的办理流程和补缴标准。企业须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标准为:以企业申请日为估价期日,评估拟转可销售商品住房对应土地在可销售状态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场价格,按照该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为便于企业灵活操作,新规允许单个自持商品住房项目分期申请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分期申请次数不超过三期。除最后一期外,每期申请转换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办理原则为“申请一期、审批一期、补缴一期、解限一期”。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后,企业还需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自持商品住房解限及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手续,方可正式上市销售。
对于自持非住宅类商品房屋以及未申请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自持商品住房,新规明确自持期间不得销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以及捆绑销售,只能对外出租。企业对外出租时,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企业自持期限。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