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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台新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26-05-08 16:17:10
广州日报新花城

5月7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涵盖了土地权属不清、规划验收缺失、开发主体灭失等六大类常见堵点,提出了25条具体处置措施,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建成销售(在用)的城镇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共设施等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意见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以及已售或在用的教育、医疗、工业、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前提是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无冲突。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的特点,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不同时期形成的问题给出了差异化的处置标准。

在土地权属来源不清问题上,1987年前的用地,在权属无争议且经公告无异议后,可按划拨土地性质直接办理登记;1987年至1998年间用地,在核实征地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等前提下,可补办划拨或出让手续后登记;1999年之后的用地,则须按现行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再登记。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或竣工验收手续的,是此次政策的重点破解对象。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完工的项目,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与规划功能符合性认定文件,补办消防审验、房屋安全鉴定、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后申请登记。

2008年后开工、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手续不完备的项目,符合许可内容的部分可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不符合部分则分类处置,能够改正的限期整改,无法消除影响的责令拆除,确属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拆除的依法处置后,凭相关意见办理合法部分登记。

对于项目开发主体资格灭失或不配合办证的“老大难”问题,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多条破题思路。项目建设主体灭失的,可由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代为申请首次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但主体不配合购房人办证的,购房人在缴清房款、依法完税并实际入住后,可签署承诺书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此外,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配建房屋,若建设主体灭失或拒不配合移交,接收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针对房屋已竣工交付但因开发单位欠缴税费、违约金等导致无法办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可按“证缴分离”原则,在明确有关部门追缴责任的前提下,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让业主办证与追缴欠款“脱钩”。

在放开历史问题解决通道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划出了多条红线: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合法化,严禁将符合正常审批条件的项目违规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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