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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开门杀”赔偿司法解释1:不只为救济受害人 全面厘清“开门杀”责任边界
2026-05-07 17:58:27
广州日报新花城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来担?针对实践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予以明确。该《解释》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新出台的《解释》将对“开门杀”理赔产生哪些影响?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记者了解到,《解释》一是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对此,《解释》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二是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为加强对受害人保障,合理分配风险,《解释》第二条正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唐红炬表示,“开门杀”表面看是司机开车过程中的一个不良习惯或小疏忽,但“开门杀”致人伤亡的案例不在少数。而在实践中,“开门杀”事件发生后,由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司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造成的损失都不愿赔偿。很多受害者往往陷入漫长的维权过程之中。


唐红炬律师

即将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也明确了驾驶人、乘车人的侵权责任,避免驾驶人、乘车人产生“有保险兜底”的麻痹思想,压实乘车人的责任。

此次“开门杀”裁判规范的意义重大。它不仅在于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保障,合理分配风险,为受害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也有助于督促乘车人提升预防意识,养成安全乘车习惯。所以,新的司法解释不只为救济受害人,而是全面厘清了“开门杀”事故赔偿中的责任边界。


余婉吟律师

北京华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余婉吟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打破了过去实践中保险公司仅赔驾驶人责任、将乘客责任排除在外的惯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责任认定更合理‌:将驾乘人员视为使用机动车的整体,乘客开门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范畴,不应割裂对待。二是‌受害人保障更充分‌:避免因乘客无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无法获赔,通过保险机制实现快速、全面救济。三是‌倒逼驾驶人提升安全意识‌:驾驶人需履行提醒义务,乘客也须谨慎观察,共同防范事故风险。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好意同乘”情况下,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赔偿责任,鼓励互助出行;同时规定超龄劳动者只要有实际误工损失,仍可主张误工费,体现司法温度。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刘文睿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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