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5月1日起执行。
新规中对于斡旋受贿有了明确细化。所谓斡旋受贿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受贿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获取的。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受贿人员会以“虽收受财物,但尚未向其他官员转达”或“收受物品只是人情往来,实则是公事公办”等为理由进行抗辩,在隐蔽的权钱交易中,也有很多行为人会采用“默示”的态度。
对此,《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三条延续了《贪污贿赂解释》对受贿犯罪采取的“明知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收取财物=视为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推定规则,明确斡旋受贿也适用该推定规则。同时根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是否实际转达不影响斡旋受贿的认定,只要行为人作出承诺即构成本罪,强有力地使得斡旋受贿行为被精准“狙击”。
那么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要注意哪些?人情往来时应该把握哪些分寸?对此记者邀请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冯宇平律师进行解读。

冯宇平
他强调,“只要收的钱和你的职权挂钩,对方有求于你,哪怕只收了3万块钱,就够刑事立案,哪怕是烟酒、购物卡、饰品等,折算成金额够数,照样算。
而人情往来到底如何把握分寸?哪些人情千万不要接?他也给出提醒:
第一,看双方有没有上下级、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果对方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是找你办事的企业老板,哪怕他说这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也千万不能收,一收一个准。
第二,看往来有没有对等。比如你朋友结婚,你随了2000元,等到你结婚,他回了2500元,这叫正常人情;但你随了2000元,他直接给你转了一万元,这明显超出正常往来,风险直接拉满!
第三,看有没有请托事项。哪怕是多年的朋友,只要他给你送礼的时候,提了要你帮忙办的事,哪怕是小事,这个钱和礼也绝对不能收,收了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最后提醒大家:别觉得小额的就没事,多次小额收受,累计起来够数,照样会被追究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