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引导
律师解读“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②:入罪标准从30万上调到300万?背后的法网更密了!
2026-04-30 15:17:15
广州日报新花城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于5月1日起执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标准,从以前的30万元,直接上调到了300万元,对此如何理解?广州日报记者邀请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宇平律师进行解读——


首先,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冯律师表示,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公职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他的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自己又说不清楚钱是从哪来的,就可以定这个罪。“以前的标准是30万以上就算‘差额巨大’,现在新规调到了300万,很多人不理解。但其实这背后恰恰是反腐更精准、更全面了。”冯律师说,其核心原因有三点:

第一,300万元以下的差额,不是不管了,而是有更完善的处理方式。以前30万元以下的,很多时候够不上刑事立案,但现在不一样,新规配套了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还有财产追缴机制,哪怕不够刑事立案,也会被处分,非法所得照样会被全部追缴,一分都跑不掉。

具体而言,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等罪名的“基本数额”标准,从原有非特定情形下的1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为20万元)或较为模糊的实践标准,统一提升至非特定情形下的2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为40万元)。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从原有的30万元大幅提升至300万元,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司法机关对量刑标准的务实考量。

第二,刑事处罚的门槛上调,不代表打击力度下降,反而刑事打击的范围更广了。这次新规,把以前很多模糊的隐性腐败、单位受贿、介绍贿赂、预期收益型受贿,全给纳入了刑事打击范围,以前很多钻空子的行为,现在全都会被追责,法网织得更密了。

第三,新规对行贿的打击力度,直接“拉满”。以前很多案件只抓受贿的,不抓行贿的,现在新规明确,多次行贿、民生领域行贿、向司法人员行贿,都会从严从重处罚,而且严格限制了缓刑和免刑的适用,从源头堵住了腐败的链条。

新规不是放松反腐,而是“刑事重罚+纪律处分+全面追缴”的三重打击,不管金额大小,只要有贪腐行为,就一定会被处理,没有任何空子可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

@新花城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