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职人员、国企高管都有一个误区:觉得我只要退休了、离职了,不在这个位置上了,是不是可以‘引荐’一下,就不算受贿了。但这次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直接把这个空子彻底堵死了。”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宇平评论道。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执行。新规中,相当于对于离职人员也作出了要求。
根据《解释(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解释(二)》中明确,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另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谓“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冯宇平提醒:公职人员在职时,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了事,约定好等自己退休、离职之后,再收好处费,这种情况,哪怕人已退休好几年,但在职的时候帮人办了事,约定了离职后收钱,照样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一分不少算数额。
此外,离职、退休之后,利用自己以前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帮人办事,然后收好处费,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达到数额标准,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很多人问,那退休之后,正常的朋友往来、以前的老下属、老同事送的礼,算不算违法?冯宇平提醒,如果只是正常的朋友往来,没有任何请托,没有利益交换,可以不用担心;但如果是因为利用以前的职权,找人办事,送钱送物,也依然算违法。
反腐没有“退休免责”,更没有“安全着陆”,不管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触碰了法律红线,迟早都会被追责,没有任何例外。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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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