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于5月1日起执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外界关注焦点之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新规中有哪些深意?对此广州日报记者邀请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宇平律师进行解读。

冯宇平
过去,我国刑法对贪腐犯罪行为的惩治,实质上运行着一套“双轨制”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所涉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在以往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但本次解释最具颠覆性的变化,莫过于第八条规定,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这意味着,民企内部反腐的刑事标尺,正式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面对齐。
“新规相当于彻底拉平了民企和国企的入罪量刑标准,以前很多人觉得‘不算事’的行为,现在5月1日之后,3万块钱就够立案,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冯宇平表示。
他强调,不同群体,未来要重点留意——
第一,对于企业人员来说,过去最常见的采购、销售环节拿回扣、收“好处费”,现在新规直接降到3万元,和公职人员受贿罪一个标准,“如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刑期三年以下),2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期三至十年),3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第二,股东和高管也要注意,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要分开。股东从公司拿钱,一定要走正规的分红、工资流程,完税之后再拿,千万不要直接公转私。“过去有些老板觉得公司是自己开的,会把公司的钱转到自己个人账户,把公司的钱用于个人消费,以前职务侵占罪6万元才立案,现在3万元就够,哪怕你是100%持股的股东,也不能随便动公司的钱,动了就可能涉嫌犯罪。”
第三,企业经营中别乱送礼、乱行贿。“很多老板为了拿项目、办手续,给相关单位和人员送钱送物,现在新规明确,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民生领域、工程建设这些重点领域,行贿会被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新规不是针对民营企业,而是给所有企业划清了合规红线,同时也给了企业保护自己的武器,以后公司内部出现员工贪腐、拿回扣,也能直接用法律武器维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