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即将到来。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联合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江浦路街道综治中心,在江浦路街道第一网格综治工作站就一起因墓碑刻名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名女子与丈夫离婚多年,自己的名字却依然在前夫母亲的墓碑上。因此该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立即除去墓碑上自己的名字。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相关律师处获悉,此类离婚后其中一方要求从另外一方家族或长辈的墓碑上“除名”的案件不在少数。律师表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所以,离婚后要求从另一方家族或长辈墓碑上“除名”有法律依据。
女子怒告前夫:离婚多年婆婆墓碑上还有我名字 要求除名
清明节到来前夕,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联合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江浦路街道综治中心开展了一次巡回审判,案件的一方是林女士,她要求前夫何先生重刻墓碑,将自己的名字从墓碑上清除,而何先生则因为不愿“惊扰”母亲而坚决不同意。
这起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20世纪70年代初,林女士与何先生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维系近30年后协议离婚。多年后,林女士得知前公婆已相继去世,但自己的名字竟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上,而且还是“儿媳”身份。林女士提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结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儿媳,前夫何先生未经允许擅自刻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给她造成了严重精神困扰,因此,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她的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
前夫何先生则认为,双方确实早已离婚,但是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母一直与林女士关系亲近,即使在离婚后,林女士也经常前去探望母亲,为了成全老人遗愿,便在墓碑上刻上了林女士的名字。如今母亲已安葬20余年,不愿再去“惊扰”。
最终,双方达成了“除名+补偿”的调解方案:第一,何先生在一个月内办理墓碑去名手续;第二,何先生自愿给予林女士经济补偿,用于“表达歉意、了结过往”;第三,双方确认,墓碑除名后就此再无争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院审理林女士和前夫何先生之间的纠纷一案图。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丈夫怒告前妻:离婚了她母亲墓碑上还有我名字 要求除名
记者了解到,此类离婚后其中一方要求另外一方将其从家族或长辈墓碑上“除名”、划清界限,进而诉至公堂的案例不在少数。
家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原告王某明和老家在甘肃武威的被告尹某萍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其后一段时间,两人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尹某萍表示,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原告家庭生活很困难,还有不少外债。直到她在内蒙古开的麻将馆挣钱,生活才有好转,有了积蓄。其间其母亲要求两人领结婚证,但是原告都推脱不领。2007年7月9日,双方在内蒙古原告家举行结婚仪式,共同抚养双方儿女,直到2010年原告儿子病逝。
被告尹某萍表示,原告的儿子治病,女儿上学都花了她不少钱。她在内蒙古开麻将馆期间经常熬夜,身体也落下病根。2007年因谋求在武威工作,加之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的弟弟曾多次侮辱被告,被告决定回到老家武威生活。从那时起,两人正式分居。
2013年被告回武威生活,此后原告一直两地来回跑并照顾被告。2017年原告回武威寻找被告后发现被告已经和他人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进行分割,并要求被告将原告的名字从其母亲墓碑上除去。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明要求从尹某萍母亲墓碑上除名的主张,尹某萍无异议,可予准许,删除置换墓碑费用由提出主张方酌情负担。最终法院判决尹某萍负责将其母亲墓碑上王某明的名字删除,王某明支付尹某萍材料及劳务费500元。
女子怒告丈夫堂兄:离婚后祖坟墓碑上还有我的名字 索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的刘某与石某伟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伟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的抚养权归刘某)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的侵权,遂向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的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但刘某仍不满意,要求石某宁支付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一审中,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刘某、小石的诉讼请求。刘某、小石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二审法院河池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该案中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某、小石的姓名权,在刘某、小石提出诉讼后,石某宁已将二人的姓名从墓碑上清除,达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刘某、小石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余婉吟律师
律师说法:离婚后要求从墓碑上“除名”有依据
北京华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余婉吟律师表示,由于公民对其个人权益愈发重视,此类离婚后要求从另一方长辈或家族墓地的墓碑上“除名”的案件不在少数。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已解除,一方无权擅自将另一方姓名刻于墓碑之上。若未经允许刻名,权利人有权要求移除姓名、赔礼道歉乃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一方明确反对,继续保留名字可能造成精神困扰,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可主张赔礼道歉或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传统习俗中墓碑刻名寄托哀思,但司法实践普遍将祭奠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保护范畴,墓碑署名权是其中重要内容。关键不在于名字本身,而在于背后的人格尊严与利益。因此,离婚后要求删除墓碑上的名字,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对个人权利的正当维护。
余婉吟表示,此类纠纷往往夹杂着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例如,有的家庭出于对逝者遗愿的尊重或家族传统的维护,不愿更改墓碑;而权利人则强调个人的姓名权与边界感。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寻求“除名+补偿”等兼顾双方感受的解决方案,既维护法律权威,也缓和家庭矛盾。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署名除外)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