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3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法润湾区促消费,公正护航兴百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2025年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消费、直播带货、民生消费等群众关切领域,其中一起直播带货贵金属货不对板案例,明确直播间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为整治直播电商乱象提供司法示范。

梁某在电商平台某珠宝店铺直播间支付15000元购入一款被宣传为“足金999”并承诺“假一罚三”的黄金手镯。收货后,经送检确认为“足银”手镯。梁某与店铺客服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直播间注册经营者周某构成欺诈,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发现,该直播间实际经营者为洪某,梁某遂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店铺实际经营者洪某在直播过程中故意对商品品质进行虚假宣传,告知梁某虚假信息,误导梁某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周某出借身份信息供洪某开设网店,客观上为洪某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周某、洪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直击网络直播带货贵金属“货不对板”现象,指出实际销售货物与公示、宣传不一致,足以影响购物决定的,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法院通过依法认定直播间实际经营者与注册经营者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旗帜鲜明地指出在涉直播电商纠纷中,不以公示信息为唯一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而应结合注册信息主体和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为督促直播电商行业形成“名实一致、权责对等”的经营秩序提供示范案例。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作林 通讯员:张雅慧、张钊、闫馨蕙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作林 通讯员:彭勇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