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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公司碰瓷宇树科技?专利侵权诉请被最高法驳回
2026-02-25 15:36:44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杭州某日化公司与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日化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宇树科技Go2 机器狗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该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日化公司承担。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该日化公司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予以严厉谴责。

案件判决书显示,日化公司于2025年6月从案外人处受让 “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后,迅速对宇树科技提起诉讼,主张后者制造、销售的 Go2 机器狗侵害其专利权利,要求宇树科技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产品及模具,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同时主张按侵权获利3-5 倍支付惩罚性赔偿,还要求赔偿70万元维权开支、登报消除影响。日化公司称宇树科技该产品销售额超7800万元,侵权致其损失超2亿元,按计算侵权获利达234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可达7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宇树科技Go2 机器狗缺少涉案专利中“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三项必要技术特征,足端力传感器、激光雷达与专利对应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等同侵权,故驳回日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日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仍主张上述特征构成等同且部分为非必要技术特征,还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证据保全、调查及举证期限认定等程序违法情形。最高法二审审理后明确,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特征,侵权判定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案涉产品三项争议特征与专利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认定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日化公司相关主张均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中,日化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对宇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宇树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日化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本院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日化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此外,日化公司还依据同一专利另案起诉宇树科技A2 机器狗侵权,宇树科技已就此提起恶意诉讼反诉,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一审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裁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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