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46万元假银行存单、100克金条和怀孕B超单,虚构父亲是“高官”,母亲是“模特”……山东德州女子尹某肖虚构白富美身份,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与湖北随州小伙申先生举办婚礼,骗取14.8万元彩礼。在尹某肖因诈骗罪和重婚罪被提起公诉后,申先生向“新娘”尹某肖、“大舅哥”金某、“岳父”王某佑、“岳母”郑某燕索要因办婚礼而支出的有关费用。2月14日,记者从被害人申先生处获悉,法院二审裁定,在尹某肖一案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婚礼上,尹某肖(左二)请演员扮演自己父亲(左一),哥哥(右一)也是请人扮演
二审裁定:附带民事赔偿不予受理
申先生告诉记者,尹某肖被提起公诉后,他同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向“新娘”尹某肖、“大舅哥”金某、“岳父”王某佑、“岳母”郑某燕索要赔偿,要求赔偿因办婚礼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2025年11月14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2月14日,申先生收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申先生在尹某肖一案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申先生提出的损失,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因重婚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物质损失,另根据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尹某肖、金某、王某佑、郑某燕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申先生可在具有管辖权法院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对申先生在被告人尹立肖重婚、诈骗罪一案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申先生上诉称,其因尹立肖重婚而筹办婚礼支出婚纱、婚庆宴请等费用,遭受物质损失,因此他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受理。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先生诉请因办婚礼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