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佛山市家具行业高质量发展暨放心消费创建推进会。
现场发布家具质量提升典型案例,以“正向引领、反向警示”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
案例一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某家居公司提升消费维权工作质效
针对佛山市某家居公司2025年上半年投诉量阶段性上升、纠纷调解成功率波动的问题,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精准指导,推动该公司依托现有消费维权服务站及在线纠纷解决(ODR)机制,细化《投诉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优化内部诉求响应流程,健全“分级受理、限时反馈、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消费者诉求“当日接、两日回、七日结”。该项举措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下半年,12315平台转办投诉环比下降32.89%、ODR公司自行和解率达79.75%,消费纠纷平均办结周期由15天缩短至6.2天。这些举措充分彰显政企协同共治在提升消费维权质效中的重要作用,为家具行业放心消费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市场监管部门助力家具公司破解专利侵权投诉困局
佛山市某家具公司因被第三方发起专利侵权投诉,其电商平台商品链接被下架。公司两次自行申诉均遭驳回,遂通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接顺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保护工作站)寻求帮助。保护工作站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开展技术比对,认为“不构成侵权”。公司采纳该意见,向电商平台提交“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声明及材料并获得通过,商品恢复上架,公司权益得以有效保护。
案例三某家具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有害物质限量—重金属”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调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5件;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3.罚款6600元。
案例四某家具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当事人擅自在其生产的沙发和床垫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香港**世紀®”布标、吊牌,经调查,该“香港**世紀”商标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案例五某家具公司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的产品广告页面,声称其两款沙发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并标注专利号。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两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至案发时尚未获得授权。当事人在广告中标注的专利号实际是专利申请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六某家具公司欺骗性有奖促销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开展“首单抢免单”促销活动,但为节约成本,通过伪造首单付款时间的方式,故意内定获奖客户,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七某家具公司实施商业混淆和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商品标签、价格标签等处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公司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在无任何权威检测结果或数据支撑下宣传其床垫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业混淆与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床垫24张;2.处以罚款120160元。
案例八某家具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在快手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皮质沙发和皮床,宣传产品的面料为“真皮头层牛皮”“意大利牧场原皮进口”等。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面料是聚氨酯(PU)革,与宣传内容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高敏华 通讯员:曾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