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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规: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符合条件可申请上市销售
2026-01-20 15:02:10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意见稿拟删除原政策文件中关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的规定,新增规定“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相关办理工作”;同时,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的适用范围仅限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并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的办理流程、土地价款补缴标准、分期办理规则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为企业合规办理转可售手续提供清晰指引。

政策破冰,部分自持住房获准“转售”

长期以来,企业通过“限地价、竞自持”等方式获取土地后建设的自持商品住房,被严格限定为“只租不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市场房源的供给。意见稿的公布,标志着这一限制性政策或将出现关键性调整。

意见稿明确,对于因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对于挂牌文件、出让合同等规定需自持但不属于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不得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土地价款的补缴是“转售”的核心环节。意见稿提出,以企业申请日为估价期日,评估拟转可售住房对应土地在可销售状态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场价格,按照该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租赁为本,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稳健

在放开部分自持住房转售限制的同时,意见稿对自持的非住宅类商品房屋,以及未选择或不符合条件转为可售的自持商品住房,划定了明确的经营红线,并整合优化了租赁管理要求。

意见稿明确,上述房屋在自持期间不得销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以及捆绑销售。同时,允许整体抵押以及在破产重组等特定情形下保持自持属性的整体转让,为企业的正常融资和资产处置保留了必要空间。

意见稿不仅关注常态下的运营与转化,也对企业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形作出了制度安排,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比如,意见稿规定,当企业因破产清算、合并重组分立、或涉诉导致自持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时,允许在保持房屋自持属性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整体转让。但受让人必须承继原企业的义务,在剩余的自持期限内继续按照规定对房屋实施管理,并及时通知所在区政府。

顺应市场,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当前,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已无新增项目,监管重心应从开发建设转向存量项目的运营与转化管理。因此,意见稿聚焦于“租”的规范与“售”的路径,体现了政策制定“坚持聚焦存量与优化运营相统一”的思路。

对于持有大量自持资产的开发企业而言,合规的转售通道有助于盘活沉淀资产,改善现金流;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符合条件的自持住房转为可售房源,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有效供应,满足多样化购房需求;对于住房租赁市场而言,更严格、更细致的租赁监管要求,将推动行业运营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保护租户权益,促进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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