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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调解工作典型案例:老人历经三段婚姻,留下多子女;无遗嘱情况下遗产怎么分?
2025-12-28 10:21:18
广州日报新花城

广州日报记者留意到,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再婚多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该案件中,牵涉到“再婚+无遗嘱+财产权属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调解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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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李某(男,1924年出生)与柳某(女,1946年出生)2000年登记结婚,2024年李某病故,无遗嘱。李某历经三段婚姻,前两任妻子均婚内病故,其中与第一任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无子女,但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婚前各育有两子女。

李某病故后,李某原配四子女(以下称李某四子女)与柳某就丧葬费用、抚恤金、存款及李某名下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爆发激烈冲突。

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曾为李某保姆,不应享有继承权,且柳某长期侵占李某退休金和存款,丧葬费应从存款中支出,剩余存款、抚恤金及李某房产均应由四子女继承。但柳某认为,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多年来对李某和李某的孙辈悉心照顾,现自己年迈且无经济来源,应当享有继承权,同时提供账本证明李某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部分给予了李某四子女,没有侵占李某存款。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关系复杂,争议僵持不下,故向“德清嫂”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工作室发现李某与后两任妻子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关系;李某四子女与两任继母及其子女积怨深,纠纷容易激化;房产涉及李某两段婚姻,权属可能存在争议。为拆解难题,工作室抓住核心关键:案涉房产权属。通过公证处协调多部门核查,证实案涉房产是李某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第二任妻子的两个子女也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但二人暂时无法参与继承公证和调解,房产权属争议只能暂时搁置。

随后调解员同步精准释法。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不应享有继承权的观点错误。其次,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近亲属的抚慰,柳某和李某四子女均有权分配。最后,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肯定柳某对李某的照顾付出,强调其丧偶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事实与法律解读让双方认识到,矛盾源于信息差、法律认知偏差与历史积怨,双方初步达成“先解决资金分配,房产另案处理”的共识。

最终,这起复杂的纠纷以书面调解协议方式收尾,调节方案中提到:考虑柳某无经济来源且二十年来对李某照顾有加,因此,在抚恤金、存款余额共计22.5万元的分配中,由柳某分得13.6万元,李某四子女平均分配剩余8.9万元。房产问题因涉及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双方同意房产事宜由李某四子女后续与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协商解决,柳某放弃房产继承权。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展现了调解法理情相结合的优势特点。一是讲法为基,公证处凭借权威性查清房产权属等关键事实,调解员精准引用法律条款,明确遗产和继承权利、顺序,确保协议于法有据。二是讲理为要,兼顾双方合理诉求,不否定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也不忽视柳某的付出与困境。三是讲情为桥,让李某四子女认可柳某付出,柳某理解李某四子女执念,从“指责”转向“互谅”。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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