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养老院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结果。

事发于2025年2月12日凌晨3时,居住在养老院中的当事人刘某,半夜要求外出,要求敬老院护理人员孙某为自己穿衣起床,前往大厅休息。由于老人此前曾因摔跤骨折,日常出行需乘坐轮椅,为避免老人摔倒,护理人员孙某便用保护绳将刘某丙绑在轮椅上,防止摔倒。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将乘坐在轮椅上的刘某丙从住房内推出至5F休息护理区域,后用一条绳子自刘某丙腰腹部环绕一圈固定于轮椅上,期间刘某丙曾稍微离开轮椅坐垫调整位置,未表现出反抗。完成固定后,孙某乙将刘某丙的水杯装好水送过来并交谈,后孙某乙离开该护理区域,随后5、6分钟许,刘某丙自行乘坐电梯至一楼大厅。在一楼大厅出现在监控内的时间为3时20分50秒,之后数分钟内刘某丙在一楼大厅区域使用轮椅移动,过程中有挣脱固定绳子的动作。”
但由于绳子始终无法解开,3时25分25秒,日常有抽烟习惯的刘某从衣服口袋中取出打火机,试图点火燃烧束缚于腰腹部的固定绳,但却不慎造成绳子迅速燃烧、点燃了右侧轮椅轮胎。期间刘某试图灭火,但由于火势越来越大,刘某动作迟缓、未有站立或者呼救的动作,最终于3时36分30秒,火势烧至刘某全身,造成刘某死亡,期间未显示有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到场,直至3时47分,刘某被巡逻人员发现。
随后,刘某家人提起诉讼,认为敬老院第一,刘某丙日常身体情况并非一定需要束缚带进行约束;第二,敬老院未规范使用束缚带,而是仅用一个易燃的尼龙绳,造成刘某在危急时刻不能自行解开;第三,护理员孙某未尽到看护责任,因此提出应认定敬老院负全责。
但敬老院认为,三方已签署合同,在《老人外出与自由活动约定》中明确,“老人在敬老院内自由活动、不同意老人自主决定离院外出,如因老人违反上述规定、指令或因老人自身过错原因、疾病而导致的其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老人及监护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在《住养人员安全告知书》中也有载明,“为避免躁动的老人、座椅不稳的老人、认知障碍的老人出现跌倒等意外,为避免有攻击性和伤害性行为的老人伤害他人,敬老院采取保护性措施,由此可能会出现软组织损伤、皮肤损伤等情况。”因此,应当负部分责任。
对此,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系因失火死亡,而火情引起的直接原因在于刘某丙自己使用打火机燃烧固定绳所致,刘某丙虽然行动不便,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见其上述行为的危险性,刘某丙就其死亡自身存在过错。而敬老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刘某的死亡显然存在过错,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针对刘某家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861,900元、丧葬费73,842元,敬老院应赔偿上述损失合计1,935,742元的30%,计580,722.60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15,000元和律师费认定10,000元。总计605,722.60元。
随后,刘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