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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独身女子去世,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其“身后事”却难倒众人!
2025-12-19 15:57:49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一条上海的社会新闻引发不少人关注:46岁的上海独身女子蒋女士因脑溢血救治无效于12月14日去世,由于其父母早逝、未婚、独居、无子女,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接收。

江女士的远方表弟吴先生,此前在帮助表姐就医期间曾帮忙垫付部分医疗费,对于表姐的离世格外唏嘘悲痛,因此与蒋女士的几位好友商量,希望用蒋女士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没想到却接连遭遇阻碍。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购置墓地等支出可在合理范围内从遗产中列支,但具体标准尚不明确,需法院审理确定后执行。

垫付医疗费的远亲想用遗产为逝者操办追思会、购置墓地本属合理诉求,却因“合理支出标准”缺失陷入两难,折射出独居群体身后事保障的制度空白。对此,广州日记者拟采访律师和民政部门,探讨这一制度空白背后的法律困局以及应对之策。此为第一篇。

为什么民政部门会成为遗产管理人?

在网友诸多讨论中,讨论最多的便是”为什么蒋女士的遗产最后只能由民政部门接收“。对此,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冯宇平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排在后面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蒋女士的情况就在于,她的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不在了。几位远房亲戚,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而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采访期间,冯宇平还提及到另一起案件:今年年初,同样是在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特殊的案件——家住上海的宣先生是一位孤寡老人,此前其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60多万元,后来因为疾病突然去世,导致债务逾期。无遗嘱,无继承人,老人的债务清偿成为难题。

为此,银行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宣先生贷款。今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完这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因此,对于无主遗产,法律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一是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流失,二是公平维护逝者的债务关系。”冯宇平表示。而据记者了解,蒋女士就医期间,实则也存在高额医疗费,然而这一笔医药费,让吴先生也无力负担

尸体识别卡

据上海新闻广播

为什么遗产不能为自己所用?

在蒋女士相关案例中,另一个讨论热点便是“为什么蒋女士的遗产不能为她自己所用?”

根据媒体报道,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而丧葬的形式偏向于海葬或生态葬;而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则希望为其举办一场追思会并购置墓地。对此,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从蒋女士的遗产里进行支付,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涉及到每一年的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先生承担。但对于“合理支出标准”到底是多少,目前仍未有定数。

对此,冯宇平表示,身后事料理核心也还是在于遗产管理和权利问题。“遗产为自己所用,在大众认知里或许是觉得可以,但在法律层面来说,对于无主遗产管理的核心逻辑是用于公益和偿还债务关系,直接跳过了身后事的约定。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单位,实则没有弹性处理遗产的权利,因此才会造成适配不足的处境。”

建议独身人士

应早订立遗嘱或采取意定监护

冯宇平

冯宇平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单位,倘若拥有了处理身后事的权利,实则也仍旧会面临很多法律层面的困境,一方面是可能涉及到审计等细节,另一方面就是不同亲属和逝者当事人的意愿协调,“比如,假如说蒋女士自己就希望海葬呢?”

因此,冯宇平建议,如果独身人士若想要避免类似情况,仍旧应当及时订立遗嘱,明确由某个自然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或提前采取意定监护模式,来未雨绸缪;“另外,与此同时,随着类似情形不断增多,针对目前村居或者民政局担任监护人,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和制度,来进行平衡。”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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