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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伤责任谁来承担?韶关新丰法院判了→
2025-12-13 14:30:51
广州日报新花城

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涉及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时,更是容易引发纠纷。近日,韶关新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违法分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项目后,将木工的工作又分包给余某。余某招聘了黄某担任木工。黄某日常工作受余某管理,工资也由余某发放。2024年初,黄某在工地一楼拆模时不慎被掉下的方条砸伤。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十级工伤,需停工休养一个月。为争取工伤保险待遇,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需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然而,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黄某由余某招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的伤情不应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也不应被采纳,拒绝承担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韶关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余某,余某所招聘的黄某在施工时受伤,某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黄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责任” 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9170元。

法官说法:违法分包不是“甩锅”借口

经办法官指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该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即使职工与承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违法分包不是“甩锅”借口!务必严守用工规范,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同时,要强化工地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从源头防范工伤事故,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先查验用工主体资质,拒绝“包工头”私下聘用!工作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韶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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