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中院依法对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顾自身安危,勇救两名落水儿童,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人员予以减刑。该案系清远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件,传递了“法理情相融”的法治正能量。

该案中,当事人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监管。6月15日,受台风“蝴蝶”外围云系影响,连南瑶族自治县多日暴雨,某自然村水井处形成积水。两名儿童前往水井捞鱼,不慎落入深水区,尝试自救后仍无法脱困,后攀爬到水沟挡土墙上哭喊求救。
盘某发现险情后,不顾个人安危,毅然投身深水区奋力游向两名小孩。在施救过程中,盘某因踩中石块不慎摔倒,但其咬牙坚持,最终成功将两名孩子安全救上岸。
此事经村民证实和社区矫正机构核查,盘某被连南瑶族自治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清远中院提请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盘某在缓刑考验期认罪悔罪,认真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并勇救两名落水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这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应当减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故依法裁定对盘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办案人员表示:“法院在坚持‘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原则的同时,依法对盘某准予减刑,这既是对其突出表现的认可,也是司法鼓励其改过自新、引导向善的重要体现。法院在严格审查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正能量行为,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