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网红罗大美被熟人绑架致死案二审开庭,庭审从上午8:30持续到下午5时许,法院当庭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余某生、沙某姣、杨某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某生死刑。
此前,罗大美妹妹对广州日报记者表示,希望二审可以维持余某生、沙某娇的判决,但对杨某的罪行重新认定,杨某定罪十三年量刑较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单纯提出刑事上诉,无需缴纳诉讼费。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且本案中受害人亲属虽提出抗诉申请,但已被检方驳回,不存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时,既不能加重上诉的三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如下:
经审理查明:余某生、杨某与尚某锋(网名“罗大美”)三人时有交集。余某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明知尚某锋系“网红”且比较有钱,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同居女友沙某姣及杨某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初,杨某受余某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某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某生住处后离开,余某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某姣驾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舅舅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某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某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附近红薯窖内。作案后,余某生、沙某姣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及尚某锋所穿衣物抛弃。7月7日下午,余某生又返回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
2025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某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基于余某生翻供的情况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各方围绕余某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沙玉娇、杨某犯抢劫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余某生的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立功,原判认定的主从犯及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了充分辩论;上诉人余某生、沙某姣、杨某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余某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沙某姣、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余某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犯罪,系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劫取财物后又另起犯意,杀人灭口,藏尸灭迹,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沙某姣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极积主动,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盯梢、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亦系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杨某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某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原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