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网红罗大美(尚某锋)被熟人绑架遇害案二审开庭。此次二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罗大美妹妹尚女士对广州日报记者表示,希望二审可以维持余某生、沙某娇的判决,但对杨某的罪行重新认定,尚女士认为杨某定罪十三年量刑较轻。尚女士说:杨某利用了熟人关系犯罪,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我哥哥把他当作朋友,但是他却把哥哥往火堆里推,交给杀人犯,抢完钱还要害命,这都能轻判,谁受得了?”尚女士表示,哥哥遇害后,杨某也没有报警说出实情。尚女士表示,三名罪犯提出上诉是他们的权利,家属也提出了抗诉申请,但并未被采纳。

罗大美
被判刑13年的杨某诱骗罗大美 家属称杨某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今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沙某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判刑后,三人均提出上诉。余某生认为量刑过重,罪不至死;沙某娇也大喊冤枉,称其是从犯,并未积极参与犯罪;杨某则称其并未参与预谋抢劫,判刑13年量刑过重。12月4日,罗大美妹妹对广州日报记者表示,希望二审可以维持余某生、沙某娇的判决,但对杨某的罪行重新认定,杨某定罪十三年量刑较轻。尚女士表示,杨某多次约她哥哥出来,因为是熟人,她哥哥才答应赴约,如果利用熟人关系当作犯罪工具,判得又轻,这是否会鼓励更多人利用熟人关系犯罪,引发破窗效应?尚女士认为,杨某的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我哥哥把他当作朋友,但是他却把哥哥往火堆里推,交给杀人犯,抢完钱还要害命,这都能轻判,谁受得了?”尚女士表示,哥哥遇害后,杨某也没有报警说出实情。
尚女士表示,目前哥哥还未下葬。家人原本计划在一审判决后接哥哥的遗体出来入土为安,但一审的判决无法接受,去申请抗诉也没成功。二审判决后,家人会接哥哥的遗体出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单纯提出刑事上诉,无需缴纳诉讼费。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且本案中受害人亲属虽提出抗诉申请,但已被检方驳回,不存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时,既不能加重上诉的两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被判死刑余某生胁迫罗大美转账200多万元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生、杨某与尚某锋(艺名罗大美)三人时有交集,余某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锋是一名网红比较有钱,又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遂产生对尚某锋抢劫的想法,便与同居女友沙某娇、朋友杨某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
2023年7月初,杨某受余某生指使,多次约尚某锋出来均无果。2023年7月4日晚,余某生在出租屋楼下五金日杂维修店内购买尼龙绳、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2023年7月5日晚,受余某生的指示,杨某通过微信方式将尚某锋诱骗至南阳市余某生的租房内,余某生让杨某、沙某娇二人先后下楼等待,沙某娇负责盯梢。余某生在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透明胶带将尚某锋手、脚进行捆绑,双眼蒙住,嘴部贴封。余某生将尚某锋控制后让杨某离开,并指示沙某娇向杨某支付1000元,沙某娇向杨某微信转账500元后,杨某离开。
杨某离开后,余某生当场抢劫尚某锋随身携带的一块四方吊坠黄金、一个玉镯、一部苹14Promax 手机等物品后,伙同沙某娇将尚某锋装入尚某锋当日驾驶的保时捷轿车后备箱,驾车到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亲戚石井仓的闲置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某娇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
2023年7月5日至7月7日,余某生在胁迫尚某锋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手机银行向其与沙某娇账户陆续转账二百余万元后,7月7日凌晨,余某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将一塑料编织袋套在尚某锋头部至胸部,用一长袖衣服勒住尚某锋脖颈,后将尚某锋运至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山上一废弃红薯窖边,用随身携带短刀对尚某锋脖颈部进行割、刺后,将尸体推入红薯窖进行掩埋。
经鉴定,尚某锋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及锐器作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并)颈动脉离断、颈椎分离死亡。
2023年7月7日凌晨2时45分,余某生驾驶车辆下山驶回名门宾馆接到沙某娇,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尚某锋所穿衣物抛弃。余某生感觉尸体掩盖较浅,于7月7日15时许以老家风水不好为由,雇佣奔驰商务车司机郭某,王某洲、刘某超、张某国三名工人,再次返回掩埋尚某锋的红薯窖进行填平。7月8日上午,余某生指示沙某娇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建设银行提现40万元,并将该40万现金交给已事先联系好在欧凯印象酒店门口等待的刘某帅、宋某贞、余某成等人后,余某生、沙某娇二人逃至西双版纳边境,被边境巡防人员扣留。扣留期间,余某生逃跑至缅甸赌博。2023年8月31日,余某生从缅甸返回景洪市勐龙镇曼南坎村民委员会曼董村时被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于当日移交南阳市公安局。
经审计,2023年7月6日至7月9日,尚某锋建设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花呗及微众银行账户合计转给沙某娇资金213万元,尚某锋微众银行账户通过微信转给余某生资金30000元,上述共计216万元。
一审法院:三人是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余某生、沙某娇、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某生在抢场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余某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生主动提起犯意、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涉案抢劫共同犯罪行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余某生在抢劫得逞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残忍杀害。事后挥霍抢劫所得财物,致使被害人大部分财产至今无法追回。余某生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并有两次抢劫犯罪前科。可见余某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虽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余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又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综合考虑余某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执行死刑。
被告人沙某娇积极参与抢劫犯罪预谋并积极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与余某生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涉案抢劫犯罪行为,作用明显,也系主犯。沙某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及赃款去向,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沙某娇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罪行严重。综合考虑沙某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属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杨某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某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杨某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坦白。杨某参与涉案抢劫共同犯罪,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