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搭便车)是弘扬友善互助社会风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已规定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但“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不易把握。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业内人士认为,这份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正是最高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的更为精细化的裁判规则。
《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程虎律师
在最高法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刘某无偿搭载颜某,与顾某的车相撞,刘某与顾某负同等责任。法院认为刘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减轻其赔偿责任,仅在其事故责任份额(50%)内承担了部分赔偿(最终按30%比例赔偿)。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同事刘某免费搭载莫某发生单方事故,虽刘某被认定全责,但法院认为其不构成“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刘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二审调解结果进一步减轻了刘某的责任。这些案例均体现了法律对“好意同乘”的鼓励态度。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程虎律师表示,《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就直接断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应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进行判断。这为“重大过失”的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避免“一刀切”,有助于在保护搭乘人权益与鼓励善意施惠之间取得平衡。
程虎律师认为,《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直面当前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热点与难点,其规则设计更加精细化和合理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