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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套牌逃缴停车费?花都警方:涉嫌盗窃罪!
2025-12-01 11:20:49
广州日报新花城
01
知艾防艾 珍爱生命

作为机动车车主

停车缴费是普遍默认的规则

也是诚实守信的体现

然而,有些车主为了逃避停车费

竟动起了歪心思

逃费手段花样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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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花都一车主

为逃费竟铤而走险套用假牌

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情回顾

花都警方接群众施先生报警,称黄某曾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某停车场多次套用假牌“欺骗”收费设备逃避停车费。接报后,花都警方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发现施先生所报属实,遂立案侦查。


经调查,黄某因租住在“围村收费”的城区村庄,其见村委会授权的物业公司张贴公告通知称:外来租户需每月缴纳180元停车费,故对此事心怀不满。为逃避缴费,黄某在网上搜索逃费方法,并付诸行动,购买假冒车牌(仿冒免费村民的真车牌),以套牌方式多次“欺骗”停车场闸口升降设备,逃费数百元,累计时长数月

黄某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花都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


鉴于黄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考虑其系初犯及其具体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警方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而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然构成违法,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时给予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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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在主观方面表现有非法占有故意,此处所称“非法占有”则包括有自用和出售、出租、转让等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平和手段、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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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黄某为逃避缴费,而在网上搜索学习“逃费课程”、购买假冒车牌,并使用该车牌“欺骗”闸口升降设备,待驶离闸口后便摘取假冒车牌,通过“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的形式逃避缴费,就是故意盗取他人本该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牟取私利的行为表现。


本法律条文中所称的“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2年内间断性实施三次以上(含本数)盗窃行为显然,黄某利用假牌掩盖真牌“骗开”闸口升降设备驶离停车场就算是实施一次盗窃行为;期间,黄某以同样手段间断性实施数十次,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这时候

就有人会问了

为何欺骗闸口升降设备不定性为诈骗?

🤔🤔🤔


那是因为,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案中,黄某确有“虚构车牌”的事实,但其利用假牌骗取通行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主动处分财产,黄某的行为仅是以假乱真“迷惑”升降设备,也就是说被欺骗的对象只是升降设备,并非被害人。况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机器设备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故而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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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应当明确,黄某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要求是他人现实所持有的,也可以是他人必然将要取得的财物。黄某“逃费”看似没有盗取他人财物,但其停车应缴费而未缴费的行为明显导致他人收费减少,已然构成不当得利,获得了经济利益。虽然黄某没有直接进行盗窃,但其行为间接导致他人财物减损而自身获益,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还需说明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本行为时可能是出于心存侥幸、贪图小利或者耍小聪明,不论违法动机如何,其在犯罪认定或治安管理处罚中不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考虑因素。本案中黄某多次利用假冒车牌,以套牌的方式欺骗升降设备,明显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且已构成多次盗窃;故花都警方认定黄某有多次盗窃的违法事实,对其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黄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实施盗窃的数额较小,属情节较轻,加之“认罪”态度良好,警方综合全案证据考量,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遂撤销刑事案件,对其进行释放教育,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一放了之,花都警方始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及黄某的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其行为依然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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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黄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该法明确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件,其利用“套牌”逃费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公私财物安全,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之规定,花都警方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罚、记分,以示惩戒,明正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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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黄某自以为行小恶,法不责

殊不知法不容情

要知道逃费行为

轻则属于民事违约

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切勿心存侥幸“钻空子”


来源:广州花都公安

编辑:花小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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