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检在主题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则新闻引发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共同生活事实”终于得到了认可,精神虐待与身体暴力可以被同等对待,可以更好遏制家庭暴力;也有人疑惑,如果不算家庭成员,受到暴力行为还可以算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更大,但成为家庭成员,不就只是“家暴”了吗?还有人询问,婚前同居关系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成员”,那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可以用“婚姻关系”来看待吗?
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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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作“家庭成员”?
广州日报记者查询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特指与当事人存在直接亲属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意思就是说,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双方一定是具有直接亲属关系的,而最高检这一次的突破就在于在反家暴场景下,加入了同居关系。
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为“婚前同居关系”?
对此,广州日报记者专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褚嘉文和冯宇平律师,对方表示,对于“同居关系”的定义,实则有着严格标准,“并不是住在一起过就一定是同居,法律看中的是‘共同生活事实’”,对方表示,其包括以下考量标准,比如是否共同居住在一个稳定的住所;经济上是否混同(比如一起买菜、付房租);是否长期共同承担家务;社交圈是否以情侣身份共同出现等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