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记者了解到,目前交警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在交通事故中的判责,早已打破了“我弱我有理”的方法,根据有无违法为原则判责。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倒逼电动自行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

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判责: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电动自行车违法判全责
深圳交警公布的三起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原则一致,电动车骑行者违规行驶导致事故应由违规者承担全部责任。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龙岗区鹏达路行驶时,车身与由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农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因农某在骑行时,没有从旁边的人行横道过街,而是直接在机动车道行驶,且无视红灯,导致与正常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判定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赖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岗区圣德堡路口时,车头与过人行横道由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的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赖某、林某、黄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在骑行时,视红灯为无物,选择直接闯过,且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经过人行横道时未观察两边,最终导致这场事故发生。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三人不负事故责任。
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宝安区和沙路与凤塘大道交会处时,该车与由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车身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邓某驾驶非机动车直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通过旁边的人行横道过街,看见红灯也选择直接闯过,最终导致与正常行驶的郭某发生碰撞。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
市民邹先生告诉记者,此前他曾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电动自行车是红灯,而他是绿灯,电动自行车却不顾红灯撞了过来,电动自行车车主还让他赔偿200元。由于当时赶着办事,邹先生并未过多纠缠。因为他听说即使请交警判责,也不会免除责任。邹先生表示,道路行驶中不少人因骑车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认为“我弱我有理”要求别人承担责任。“谁违规谁担责”是明确的交通责任认定原则,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我弱我有理”没了市场,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律师:新司法解释倒逼电动自行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划分双方责任的核心准则,即便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若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机动车方通常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次要责任,这一规定虽体现了人文关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忽视交通规则,同时引发机动车方对“无过错仍需担责”的争议。
孙宇昊表示,针对电动车方因自身过错导致机动车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过去因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如今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此时电动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会综合考量电动车方的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孙宇昊表示,最新司法动态的核心影响在于:一方面明确了电动车方在过错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解决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电动车致机动车损害无明确赔偿依据”的分歧;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作为弱势方无需担责”的误区,倒逼其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保留了对电动车驾驶人的适度保护(如机动车无过错时仍需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也保障了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让责任划分既体现公平原则,又具备较强的实践可执行性,兼顾了双方合理权益,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