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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起火殃及自家,自行修复后索赔40万元,最后仅获赔7.6万元,为何?
2025-09-08 20:00:36
广州日报新花城

邻居朱先生将房屋出租作为百货店,百货店起火造成马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屋被烧,其自行修复后,将邻居和租户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被告邻居称,马先生和李女士擅自修复,不能证明该房屋的装修费用与火灾事故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同上也明确若发生相关的安全事故由租户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房东和租户均负有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马先生和李女士76930.8元,其中房东承担20%责任,租户承担80%的责任。

房屋出租起火 屋主和租客被邻居索赔40万元

法院查明,2022年1月1日,朱先生将居住房屋出租给张女士,张女士将承租房屋作为某百货店门面。

法院查明,2022年12月25日16时54分许,某百货店发生火灾,2023年1月24日,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烧损朱先生铁皮建筑结构和马先生自建房部分建筑结构,烧损张女士的某百货店的厨具用品、日杂生活用品和吴先生的早餐店的餐具、食材等日常用品及马先生自建房部分家具、厨具用品等,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于某百货店夹层阁楼中间附近,起火原因排除电焊作业起火、排除遗留火种起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起火、不排除外来火源起火。

法院查明,同日,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其中主要载明:马先生自建房楼梯间烟熏痕迹明显。马先生自建房厨房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物品烧损,窗户高温熔化缺损,窗户高温熔化嵌失。马先生自建房室内烟熏痕迹明显,部分瓷砖剥落;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664334元。

根据马先生和李女士的说法,他们多次找屋主朱先生和租户张女士协商,但两人互相推诿,无法解决他们的赔偿要求。马先生和李女士将朱先生和张女士和承租方家属起诉至法院,当地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鉴定机构无法对马先生和李女士损失进行鉴定,马先生和李女士撤回起诉。其后,马先生和李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购买相关损坏的家私家电而支出费用,房屋于2023年11月31日修复完毕。马先生和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屋主朱先生和租户张女士连带向他们支付房屋修复损失370495元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14159元;同时判令赔偿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31日的租金损失,按每月2000元计算,共计2200元;索赔金额合计406654元。

被告:原告擅自修复 无法证明维修与火灾存在关联

朱先生辩称,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马先生和李女士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朱先生在火灾事故当中存在过错行为和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朱先生辩称,在案涉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已出租给张女士,管理责任移转到张女士身上,并且合同上也明确若发生相关的安全事故由张女士承担,因此朱先生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朱先生认为,房屋修复损失370495元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14159元不符合损失赔偿的合理范围,且马先生和李女士擅自修复,无法证实其产生的费用与火灾事故具有直接关联性。朱先生辩称,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的修复是属于普通的装修方案,没有经过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方案,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并没有相关的部门对受损的物品予以清点,记录在册,而原告在时隔一年多又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其实已对该火灾的现场予以损坏,所以对其房屋的受损情况是否与火灾事故具有关联性是无法查清的,而该责任在于马先生和李女士。

张女士也认为其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判决:共赔偿7.6万元 租户承担80%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张女士承租朱先生的涉案房屋,在房屋租赁期间,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均有预防火灾的义务。朱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于出租的房屋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其未能尽到监督使用、管理和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未能保证房屋的电气线路安全及对可能存在外来火源起火风险进行预防和提示,具有过错,应当对于火灾的发生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作为房屋承租人,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亦具有保障房屋安全以及对于房屋合理使用的义务,其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 80%赔偿责任。关于房屋修复损失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马先生和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修复损失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但上述款项未经鉴定,亦未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已确认。法院综合考虑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中载明的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64334元以及两原告提交的关于房屋修复损失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共384654元(370495元+14159元),基于公平原则及两原告因生活的实际需要及涉案房屋使用、物品使用时间,法院酌定支持该部分损失数额为 76930.8元(384654元×20%)。朱先生应承担部分为15386.16元(76930.8×20%),张女士应承担部分为61544.64元(76930.8×80%)。

马先生和李女士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受损房屋系其自己居住,主张租金损失系他们根据周边房屋租赁标准估算的结果,没有书面的依据和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朱先生赔偿原告马先生、李女士房屋修复损失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合计15386.16元;判决张女士赔偿原告马先生、李女士房屋修复损失及屋内毁损物品损失合计61544.64元;驳回原告马先生和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判决,原告未上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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