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引导
向垃圾偷倒行为说“不”!顺德容桂“砺剑行动”持续提升人居环境
2025-09-02 21:55:09
广州日报新花城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投放到垃圾桶、指定地点,但有人却肆意倾倒、偷倒,这一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获悉,为深入落实顺德区“碧玉工程”部署要求,扎实推动“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容桂街道以“砺剑行动”为抓手,持续打击违法偷倒行为。容桂街道通过强化日常巡查、深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举报作用,以“砺剑”之势筑牢环境治理防线,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数据显示,8月至今,容桂街道“百千万工程”指挥部联动执法部门清理道路两侧乱堆放店铺3962家次,教育劝导商铺4820家次,清理乱堆放点3485处;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0宗。

案例一: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涉事人员被要求限期整改

8月27日下午,容桂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官田涌周边一起建筑垃圾偷倒案件展开核查。执法人员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固定关键证据,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已现场依法向涉事人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目前,案件正有序推进调查,执法队将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处置。

案例二:

随意偷倒生活垃圾

涉事人员被要求清理整改

9月1日下午,容桂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马冈村日常巡查时,发现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西门周边道路存在生活垃圾偷倒现象。执法人员借助监控溯源快速锁定当事人冯某,并共同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在确凿的监控视频证据面前,冯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冯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清理整改并接受后续处理。

据了解,下阶段,容桂街道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将持续联动各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布控高发区域,深化“人防+技防”模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态度巩固整治成效,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相关法条

1.《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六十六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名润 通讯员:容宣
图/通讯员提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

@新花城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