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海洋牧场,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践行大食物观的重要举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下发,加大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覆盖面,切实降低企业和个人用海成本。
为落实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从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强化财政金融联动、强化多元投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若干项支持性政策。其中,第一条“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的“(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中提出:“落实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政策,对于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优化全省养殖用海布局、助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有些地方受自然条件限制,有些项目受养殖技术和建设维护成本等因素影响,未能享受到减免政策的问题。
新出台的《通知》主要就取消水深条件限制和明确政策执行要求提出意见。
《通知》将粤财农〔2023〕171号文中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调整为“广东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对以上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五年的海域使用金”。
《通知》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的执行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对于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用海且符合上述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对于《通知》印发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复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可在收到新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免缴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应缴海域使用金,原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存在欠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缴清海域使用金欠款后,再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琳